男子三重街頭砍人持刀警所自首 法院判4年賠181萬餘元

新北市三重區去年4月發生街頭砍人事件,陳姓男子持西瓜刀當街砍傷黃姓男子後,隨即攜械至派出所自首,新北地院今年2月依殺人未遂罪判刑4年,附帶民事求償部分,新北地院日前判決陳男應賠償黃男181萬9708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北市三重警方去年4月11日晚上9時許獲報,三重區龍門路上有人當街亮刀砍人,警網趕抵只剩受傷的30歲黃姓男子在場,黃男表示,當時步行離開餐廳,橫越馬路前往龍門路開車,突遭人持刀砍殺,逞兇男子行兇後立即騎機車逃逸。

正當警方協助黃男就醫並調閱監視器展開調查之際,涉持西瓜刀逞兇的21歲陳姓男子,於發後半小時,攜帶刀械至三重警分局光明派出所自首,爲警方當場逮捕。

陳男到案後辯稱,案發前一週,曾在臺北市環河北路與人發生行車糾紛,案發當晚到三重區找朋友,在街頭巧遇任職生技公司的黃男,誤認黃即爲發生行車糾紛另一方,一時氣憤持西瓜刀砍人,只是要給黃男一個教訓,不是要置他於死地,並無殺人故意,因犯案後自覺逃不掉,便馬上騎機車到派出所自首。

陳男辯詞不爲法院採信,法官認爲依陳男持刀砍刺部位、黃男所受傷勢等情綜合以觀,足認陳男主觀上應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犯行,今年2月底依殺人未遂罪判刑4年。

黃男被砍住院治療且出院後3個月無法工作,包括醫療費用、無法工作薪資損失、看護費用、醫療耗材、除去疤痕預估費用及200萬元精神慰撫金,請求附帶民事求償;法官認爲精神慰撫金應以80萬元爲適當,加上醫療費用24萬1058元、不能工作薪資損失12萬元、看護費用21萬6000元、就醫停車費1050元、將來除疤費用44萬1600元,日前判決陳男應賠償181萬9708元,仍可上訴。

新北市三重區去年4月發生街頭砍人事件,陳姓男子持西瓜刀當街砍傷黃姓男子後,隨即攜械至派出所自首,新北地院今年2月依殺人未遂罪判刑4年,民事部分,新北地院日前判決應賠償黃男181萬9708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