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攜帶槍枝和72發子彈要討債 遭查獲法辦判6年8月

黃姓男子爲了討債,涉嫌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後,開車前往臺南市白河區準備尋找友人協助討債,恰巧警方因案在該處偵辦案件,發現黃可疑,經黃同意搜索後,在車輛內駕駛座腳踏板處查獲一支手槍及72發子彈。臺南地院依黃違反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判決說,黃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及具殺傷力子彈,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於去年11月7日取得非制式手槍1支、子彈27顆,藏放於轎車內。

去年11月7日下午3點37分,黃前往臺南市白河區某民宅前,準備尋找友人協助討債,適臺南市白河警分局員警因案在該處偵辦案件,發現黃可疑,經黃同意搜索後,在轎車內駕駛座腳踏板處查獲手背袋一個內並裝有槍彈,經警方法辦、南檢起訴。

法官審酌,黃無視我國禁絕槍彈法令,竟持有槍枝、子彈,對於人身安全及社會秩序、安寧潛在危害非微,黃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考量查扣槍枝、子彈數量多寡,之前已有多項施用毒品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天。

黃姓男子爲了討債,涉嫌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後,開車前往臺南市白河區準備尋找友人協助討債,被警方查獲法辦。臺南地院依黃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15萬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