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垃圾山爭議判決出爐 北市環保局須給付4942萬

高院民事大樓。(本報資料照片)

2006年北市內湖垃圾山清除工程,臺北市環保局與承包廠商爲了工程款鬧上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北市環保局給付4942萬8591元。可上訴。

廠商福清公司提告主張,2006年就北市內湖垃圾山清除統包工程簽訂工程採購契約,承攬施作工程,應自開工日起1550日曆天內竣工,惟履約期間因多項事由,經北市環保局覈定展延工期計1040天,故預定竣工日期展延至2013年11月15日。

福清公司表示,工程在2014年1月22日竣工後,北市環保局以公司逾期68天爲由,扣罰逾期違約金6883萬2878元,公司得依契約及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北市環保局給付公司1億8381萬9608元。

北市環保局溢扣逾期違約金4858萬7914元,福清公司得請求北市環保局給付工程款4858萬7914元,及北市環保局已覈定展延工期67天的工程管理費80萬0645元,及加計此部分之營業稅,共494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