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赤峰市中院王明娟法官法槌落下改變的何止是11口人的命運?

原標題:內蒙古赤峰市中院王明娟法官法槌落下改變的何止是11口人的命運?

胸佩法徽,披上法袍,手握法槌,走上七尺審判臺,一個人或者一個家庭的命運,有可能就此改變,勤懇懇爲民、清清正正辦案,這是一名合格法官最基本的要求。

“一次枉法裁判罪惡甚於十次犯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結果會直接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這種損害影響深遠,有時甚至是無法彌補。

2023年12月21日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孫志和狀告紅山區政府責令交出土地一案,赤峰中院判決駁回孫志和的訴訟請求,當日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孫志和狀告紅山區政府行政徵收補償一案,赤峰中院駁回了孫志和的訴訟請求。

兩個案件,均有審判長王明娟、審判員李哲進行審理判決,也就是這兩份判決,直接影響到了孫志和全家老小11口人的未來。

實際這兩個案件,是很普遍的因拆遷安置補償做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孫志和全家三個戶口本,共11口人,幾十年來

居住在500多平的房子裡,在當地政府徵收範圍之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時,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

此外,《‌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依照法律法規,拆遷必須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然而,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王明娟在審理孫志和訴紅山區政府行政徵收補償一案中,是否遵照了這一明文規定?

介於王明娟審判長判決的200多萬補償款,參照赤峰市當前房價每平米8000元,按照每套120平米計算,不足以購買三套房子,孫志和家兩個兒子,三個戶口本,共11口人,如何居住?這明顯的降低了孫志和家原有的生活水平,更談不上11口人的長遠生計。

一次判決有可能影響到一個人或者說一家人的命運,赤峰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王明娟同志,當您夏天吹着空調、冬天吹着暖風,右手握着法槌,左手端着茶杯的時候,是否知曉普通百姓疾苦與無助。

相對畢業於內蒙古大學法律系的王明娟同志30年如一日,一直堅守在司法審判第一線,身爲小小的媒體人,與之“掰扯”法律條款的細則顯然是不知量力,但國家明文規定拆遷不得降低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和保障長遠生計,這一說法,弱弱的問一句王明娟同志“司法爲民的情懷”在哪裡?

作爲一名合格的法官,將司法爲民、定分止爭放在審判工作的第一位,才能春風化雨調解糾紛、鞭辟入裡直擊爭議焦點,而不是隻聽指令,屈服於政治操控,如稻草人一樣迎合地方權利的干預。

最後想說的是,孫志和全家老少11口人,赤峰中院判決200多萬補償款,根本不足以購買三套居住房屋,王明娟法官法槌的落下,不僅僅改變了孫志和一家的命運,同時也影響到了孫志和一家未來的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