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鬆綁陸配離婚後留臺規定 「連續住2年」可申請定居臺灣
▲內政部鬆綁陸配離婚後留臺規定,只要對子女有扶養事實,即可繼續留臺。(圖/記者孫於珊翻攝)
爲保障臺灣地區兒少的最佳利益、維護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法自10月10日起,鬆綁大陸籍配偶的居留規定,讓陸配離婚後,如因各種狀況需要留臺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等,可繼續留臺;此外,針對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的年限縮短爲連續2年,以衡平陸配、外配在臺權益。
內政部移民署表示,修法前,大陸配偶離婚後,如無法取得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居留臺灣。因此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只要陸配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陸配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覆損害之虞,就不會被廢止居留許可,仍可繼續留臺照顧未成年子女,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及兼顧兒童最佳權益。
此外,舊法原本規定陸配在臺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才能申請定居;與未喪偶者,只需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存有差別對待。因此一併修正,統一隻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臺定居,讓陸配及外配的權益能夠一致,預估約有1210人受益,得以儘早取得臺灣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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