忸怩作態 浪費資源 不敢判死的法官請舉手

死刑是否違憲?自1985年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194號解釋開始,先後在1990、1999年,分別作成263號、476號解釋,這3件解釋都宣示死刑並未違憲。亦即從31年前迄今,大法官明確認定,刑法33條規定的死刑,做爲法定刑並沒有違憲之虞。

但這些年卻有不少法官不是不敢判死,就是囿於個人廢死理念,認爲死刑違憲。特別是最高法院因屬終審法院,法官不敢也不願判死的結果,就是找盡各種理由發回更審,包括須調查有無教化可能、連殺2人是不是最嚴重犯罪、是否符合兩公約、未依刑法57條量刑標準審酌等等各式理由。

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二審高院就得重來訴訟程序,「三更五更難天明」的結果,就是苦了被害人家屬一再奔波法院。司法天秤傾斜加害人,公平正義被埋不打緊,加害人甚至更囂張嗆社會「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讓絕大多數善良民衆,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擔心受怕。

昨遭撤銷死刑發回更審的蔡永清案如此,最高法院今提訊北捷殺人案的鄭捷生死辯亦然。特別是承審鄭捷的5位合議庭法官,就有人公開主張死刑違憲。

死刑既然是法定主刑,法官身爲執法者,就該依法執法,該判死就判死。如果不願判死刑,甚至理念是廢死,那麼就有擔當一點,舉起你的手告訴大家,並且依職權主動聲請釋憲,不敢判死,又要矯情依法行事護令名,被罵恐龍不過爾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