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前男友扯斷她腳趾還頭錘撞壞牆 求償120萬元一毛都沒

一名女子控告前男友扯斷她腳趾還頭錘撞壞木板牆,求償120萬元。不過女子在事發3年後才提告,已超過提起訴訟的期限,遭法官駁回。(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桃園男子阿豪(化名)遭前女友Q提告,從陽臺翻進Q家,還強吻、摸胸猥褻,Q因反抗導致導致腳趾骨折與腹部挫傷,阿豪甚至「頭錘」牆壁木板,造成嚴重毀損,Q提告強制猥褻附帶民事求償120萬元;不過桃園地院法官認爲,事發2年後女子才提告已喪失時效,且強制猥褻部分亦未提出實際損害金額爲何,提起訴訟爲無理由,因而駁回女子聲請假執行之訴,還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女子Q指控,阿豪於2018年10月某日,未經其同意從其住處陽臺後窗戶入侵屋內,並強吻其後頸部,還從後方以雙手環抱並以手觸碰胸部等處,讓其無法抗拒,並受有左腳指第五指挫傷、腹部挫傷等傷害。

Q還說,阿豪事後用頭部撞擊住處的牆壁木板造成毀損,總計花費52萬元修繕費用,加上精神損害賠償,向阿豪求償120 萬元,並向法院聲請假執行。

不過阿豪喊冤,表示當時是想找Q好好談談,但她不肯開門,纔會從陽臺進入;至於猥褻則是Q加油添醋;阿豪唯一承認的是,自己有「頭錘」木板牆,不過求償金額過高,且3年後才提告,已逾訴訟期。

桃園地院法官認爲,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侵權行爲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女子提起訴訟已逾時效,依侵權行爲之法律關係,女子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女子提起訴訟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並予駁回,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