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遛狗不繫繩 電梯狂吠遭罰
臺中吳姓女子帶狗在社區搭電梯沒系牽繩、未戴口罩,狗突朝沈姓居民狂吠,嚇到對方連電梯都不敢搭,吳女雖稱「是狗狗自己叫」,法院認定她「消極容任」行爲,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縱容動物嚇人,裁罰600元,可抗告。
臺中第四分局移送指出,吳女去年12月13日早上6時多牽飼養的中型米克斯犬外出,搭電梯時沒有替狗繫上牽繩或戴口罩,導致沈姓女住戶被狗吠叫,嚇到整個人退出電梯,警方獲報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吳女送辦。
臺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規定,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中院審理時,吳女坦承當天帶狗出門但表示「是狗狗自己叫。」沈女則說,對方養的狗沒有系牽繩也未戴口罩,突在電梯朝她狂吠,自己受到驚嚇。
法院勘驗電梯內錄影畫面,發現沈女一踏入電梯,吳女的狗就朝她狂吠,沈嚇到離開電梯,而吳女確實沒有牽繩或其他適當方法約束犬隻,法院認爲,吳女沒有任何防制犬隻在電梯內侵擾他人的措施,縱容該犬自由活動,其「消極容任」犬隻嚇人,違反社維法第70條第3款,裁定罰她600元罰鍰。
都發局指出,公寓大廈社區居民養寵物,爭議事件包括在公共區域便溺、造成污染或踐踏社區內花草樹木;寵物進出共用區域未繫繩牽引或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住戶遇上社區居民養寵物惡霸,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可通過規約或授權管委會訂定管理辦法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