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近視治成眼盲 醫師判賠903萬

一名女童求診治近視最後卻一眼失明,臺北地院判診所和醫師要賠903萬。(王己由攝)

一名9歲女童,因近視到一家眼科診所求診,配戴角膜塑型片後眼睛不適,楊姓醫師因此開出類固醇眼藥水讓女童點用,卻未告知有失明風險,更未追蹤眼壓,造成女童長期眼壓過高、青光眼,導致左眼失明,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眼科診所和楊醫師要連帶賠償903萬多元。本案可上訴。

女童的父母提告主張,女童2013年2月15日因爲左右眼近視到眼科診所求診,但楊姓醫師診療後鼓吹他們自費接受「角膜塑型術」,要求購買夜戴型角膜塑型隱形眼鏡,女童因此開始配戴角膜塑型片,但配戴後雙眼不舒服,出現紅腫、癢、痛等症狀,回診時楊卻囑咐繼續配戴,此後持續開類固醇眼藥水讓女童改善眼睛不適。

不料,經過兩年時間,女童在2015年2月,因左眼逐漸看不到,到臺大醫院掛急診,經診斷因眼壓長期過高,還有青光眼,造成視神經受損,左眼完全喪失視力,右眼視野僅剩4分之1、視力0.16。

女童父母認爲,醫師開類固醇眼藥水給女童,卻沒有定期監測眼壓,事前也未告知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有失明的高風險結果導致左眼失明,認爲醫師有過失,提告要求眼科診所和醫師要賠償共2485萬多元。

北院審理後,眼科診所和楊醫師都抗辯沒有疏失,已善盡診療義務,楊還說不能排除是病患未遵照醫囑使用眼藥水。法官認爲,藥物仿單上有註明長期使用會導致眼壓升高、青光眼、視神經受損等,依診所處方收據,醫師兩年來共開出22次類固醇眼藥水,處方收據卻沒有任何警語副作用說明,若醫師有告知風險,父母愛女心切,豈有可能任意讓女童長期點眼藥水,認定楊未盡告知義務。

且依榮總和醫審會鑑定,認爲長期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應該定期檢測眼壓,才符合醫療常規;但女童診所病歷,完全沒有檢測眼壓紀錄,明顯違反醫療常規,認定楊和診所有醫療過失,判決得應賠償女童803萬多元;女童父母各50萬,合計90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