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跳樓輕生壓死燒肉糉小販 1986年燒肉糉事件始末判刑六個月收場

來源:聯合報-05版(1986/03/06)

1986年有一位女子跳樓自殺,剛好壓死路上賣燒肉糉的小販。由於這個社會新聞相當離奇,引起媒體的廣泛報導,在臺灣可說是衆所皆知。

3月5日凌晨,有一位年輕的胡姓女子,因爲被未婚夫的家屬要求解除婚約,一時想不開,留下一封遺書後,從臺北市新生北路二段林森觀光大廈的10樓住處,爬到13樓跳樓輕生。不料剛好壓到在路上騎腳踏車叫賣燒肉糉的黃姓男子,導致對方當場死亡。胡姓女子被送醫急救,只有雙腿受傷,並無大礙。

事發之後,死者家屬提出告訴,胡姓女子被臺北地方法院依據刑法的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胡姓女子受傷住院,並未繳交罰金,也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因此被通緝。胡姓女子的腿傷痊癒後,返回嘉義中埔老家,1988年被警方逮捕,她宣稱自己都在養傷,不知道被通緝。

1986年的燒肉糉事件知名度相當高,臺灣人說「壓死燒肉糉」,常被用來比喻天外飛來橫禍,無辜遭受池魚之殃。後來發生多起類似案件,跳樓自殺壓死無辜路人,媒體經常會提及1986年的燒肉糉事件。

法界人士指出,跳樓自殺者不只有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還有民事的賠償責任,被壓死的當事人家屬可向跳樓者求償。例如2004年在臺南永康,有一名張姓男子因爲憂鬱症從23樓跳樓自殺,剛好掉到曾姓女子駕駛的車輛上,曾女被壓死,張男只受到輕傷,他依過失致死被判刑,還要賠償曾女家屬一百六十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