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圍牆下“上班打卡”自拍,挖掘機不慎撞倒圍牆致其身亡!誰擔責?
河南駐馬店一工廠大門側方是一片墓地,一圈“屏風牆”將廠區和墓地做了間隔,女子下雨天騎電動車在牆下上班打卡自拍時,一輛在墓地施工的挖掘機倒車時不慎撞倒圍牆,坍塌的牆體壓中了該女子……
事發已半年多,女子所在公司和肇事司機都進行了賠償,死者親屬認爲圍牆所屬方也應承擔責任,但查清圍牆究竟是誰所建卻成了問題。
記者採訪的相關律師認爲,起訴的核心是牆的質量是否合格,日常管護是否盡到責任。
挖掘機墓地倒車時撞倒圍牆一女子圍牆下“上班打卡”不幸身亡
據死者的公公吳先生回憶,2024年5月26日早上,聶女士(死者)像往常一樣前往位於河南省駐馬店市經開區小界牌街道一園區內的公司上班,“公司要求上班時必須拍到公司門頭,所以她就在門口拍照打卡呢,突然身邊的牆塌了。”
吳先生提供的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日下雨,路面有積水,聶女士身披雨衣,騎着一輛電動車在廠門口進行拍照。爲躲積水,聶女士特意把電動車停在了靠牆的位置,期間可能因雨擋住了鏡頭,聶女士一直在找角度進行拍攝,正在這個時候,整面牆倒向了聶女士,最終聶女士被壓當場身亡。
聶女士拍照打卡時被牆砸倒
“我兒媳是1990年的人,留下倆娃沒了媽媽。出事之後,我兒子傷心過度,後續的事都是我來處理的。”吳先生提供的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該事故於2024年5月26日7時許發生,陳某某受僱駕駛挖掘機到駐馬店市經濟開發區育德路東段五里堡墓園內準備爲他人挖墓坑,在墓園行駛期間倒車時將墓園圍牆撞倒,倒塌的圍牆砸住圍牆外停留的聶女士,造成聶女士死亡。
吳先生說,工廠方面已認定聶女士爲工傷,並已向她的家屬提供了相應的賠償。同時,挖掘機司機也已賠償並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
死者親屬:廠外圍牆是違建,應承擔責任工廠迴應:牆是城市創衛時建的,不歸廠區
事後,吳先生在小界牌街道瞭解到,砸倒他兒媳的那堵牆是違建,“我認爲,砸到我兒媳的那堵牆的建造方也有責任,我到社區詢問後,社區明確說該牆屬於個人,但這麼長時間過去了,對方從來沒有出面處理過此事。”吳先生說。
吳先生提供的視頻顯示,該廠區緊鄰墳地,廠區周圍建造了一圈高牆用作間隔
1月6日,記者聯繫到聶女士所在的公司詢問此事,公司一工作人員表示情況屬實,但並不清楚倒塌的牆是否屬於違建,也不清楚該牆歸屬何方,“小界牌社區處理了此事,詳情可以去問他們。”工作人員說。
記者多次聯繫小界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官方電話,均無人接聽。1月7日,吳先生帶着問題,來到經濟開發區金河辦事處小界牌社區居民委員會詢問,在吳先生提供的錄音中記者聽到,小界牌社區一工作人員承認該牆爲個人所建,但不確定是否是違建,並稱這不歸社區管轄。
經濟開發區金河辦事處
1月7日上午9時許,記者通過該廠區外張貼管理電話聯繫上了被指建牆人的女兒,對方明確表示,此牆不是他們的。“我們這個廠區已經建設很多年了,最早這裡是村子,拆遷後由各個老闆分包建立了廠區,門前的牆也不是我父親建造的。”對於圍牆的所屬情況,她說,此牆是2015年左右該城市在創文創衛時期,當地政府爲擋墳地而組織建造的“屏風牆”,但由哪個政府部門牽頭?是誰建造的?目前已無法查詢。
當地城管局:所屬不清楚,已無從考究當地自然規劃局:土地來源合法,不屬於違建
該牆究竟歸屬何方?1月6日至7日上午10時許,記者多次撥打駐馬店市經開區小界牌社區官方電話,均無人接聽。記者注意到,在吳先生提供的照片中,留有社區書記的電話,撥打後詢問該廠區和圍牆是不是歸屬被指的個人?該圍牆是不是違建?對方表示對此事不知情,“我是去年8月份才上任的,對事情不知情。”詢問能否請知情人給予答覆?該書記未作回覆並掛斷了電話。
7日上午9時許,駐馬店市經開區城管局表示,此地是否違建應由自然規劃局來認定,“我們只是執法部門,無法界定地面上的建築是否合法。”對於廠區管理方稱“此圍牆是10年前創文創衛時由政府部門牽頭建造的”的情況,該城管人員表示,時間久遠也無法查詢。
10時許,駐馬店市經開區自然規劃局一工作人員表示,此地存在歷史遺留問題,因此很難認定爲違建,事發的這片廠區雖然沒有土地證,但是因歷史遺留問題,該土地的來源合法。“經我們查詢,此地在我們土地部門的檔案中無存檔,但是該地又有當年鐵路局頒佈的土地證。只要土地來源合法,那建築就不屬於違建”對於該圍牆的所屬情況,該工作人員表示,因時間久遠,目前已經無法查詢到該圍牆的所屬情況。
7日上午11點左右,吳先生向記者表示:“社區方面已經明確告知我,該建築屬於違章建築,也是由個人建的,並承諾會爲我出具相關證明。”。接下來,他打算採取法律手段,起訴建牆者以尋求賠償。
律師說法:起訴的核心是牆的質量是否合格,日常管護是否盡到責任
著名公益律師、陝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長江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家屬將可能涉及責任的各方都列爲被告是合理的。
他指出,該起事故中,雖然死者所在公司和肇事司機已進行賠償,但圍牆倒塌與女子死亡具有因果關係。由於圍牆權責不明,無法確定圍牆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責任主體,家屬爲了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將所有可能與之相關的主體列爲被告。
朱長江表示,如果法院最終認定多個主體都對事故有過錯,那麼各主體將按照其過錯程度分擔賠償責任。例如,肇事司機操作挖掘機不當可能承擔主要責任,而圍牆所屬方若存在對圍牆管理不善等過錯,也需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民法上的“填平原則”,賠償總額不會超過家屬因女子死亡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朱長江強調,“有明確的被告”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需具備的條件之一。如果經調查可以確定圍牆建造方具體爲某人,家屬便可以將該個人納入被告,否則會因被告不明確而不符合起訴條件。個人作爲圍牆的建造者,若因圍牆建造質量問題或維護不當,導致在正常使用場景下(如該女子在牆下拍照打卡)倒塌並造成人員傷亡,建造者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家屬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此案,北京德恆(西鹹新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耀華表示,死者家屬準備追究圍牆建造者的責任,首先應確定圍牆的建造者。並要着重考慮死者的死亡原因和圍牆建造者建造圍牆有無因果關係。
李耀華指出,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而本案中,圍牆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司機駕駛挖掘機撞倒,圍牆建設者有沒有責任,要看圍牆有沒有質量缺陷或是否盡到日常管護責任。至於圍牆是否屬於違建,屬於自然資源規劃部門進行行政監管的事項,與責任認定並無直接關聯。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