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行駛國道未系安全帶挨罰!法官因「這理由」撤銷處分
田姓女子行駛國道遭警方拍照舉發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帶,田女不服提訟,臺中高行院依據車輛廠牌、車型,配有警告蜂鳴器,認定乘客無不繫上安全帶理由,判撤銷原處分。(王煌忠攝)
田姓女子行駛國道因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帶,遭警方拍照舉發,裁處3000元,田女主張前座乘客因冷氣太強,套上衣服蓋住,法官依據車輛廠牌、車型,該車若未系安全帶,蜂鳴器會鳴響,難以想像原告與前座乘客在安全帶蜂鳴器持續響起之情形下,會將安全帶解下或未予繫上,認田女主張爲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去年6月28日下午4點39分,田姓女子駕駛LEXUS、型式NX200自小客,在國道3號南向102.2公里處,因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帶,經國道六隊警員拍照舉發,臺中區監理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款3000元。
田女不服裁處提行政訴訟,主張當天前座乘客,確實有系安全帶,因當時車內冷氣太強,才蓋上一件白色薄外套,外套雖蓋住肩胸前的安全帶,但仍能看出露出一小部分黑色安全帶。臺中區監理所答辯,經放大檢視採證照片,可見前座乘客之右肩未見安全帶痕跡及與白色衣着之色差,足認原告並未系安全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查觀舉發照片及放大畫面,前座乘客右肩有一長條帶狀物品,其方向略呈斜狀,原告主張並非全然無據,另參以該型號車輛配備有駕駛座和前座乘客「安全帶提示燈」及「警告蜂鳴器」功能,其中蜂鳴器是用來提醒駕駛人和前座乘客的安全帶未繫上,若未繫上,當車輛達一定車速後蜂鳴器會間歇響起一段時間。
法官認爲,倘前座乘客未繫上安全帶或將安全帶解下,除會有警示燈亮起外,汽車蜂鳴器也會一再鳴響,依常人經驗此聲響並非悅耳,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蜂鳴器損壞,難以想像原告與前座乘客在安全帶蜂鳴器持續響起之情形下,會將安全帶解下或未予繫上。
法官指出,依職權調查證據,該車輛既然配備有安全帶警告蜂鳴器,前座乘客更無不繫上安全帶之理由,本件即應爲有利原告之認定,田女訴請撤銷原處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