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被重複課稅 勤業衆信:跨國集團應善用租稅協定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目前與臺灣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雖已達34個,仍有不少與臺灣簽有租稅協定國家的外國企業並未善用,或甚至不瞭解此項稅捐減免工具。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以日商企業爲例,說明外國企業取得技術服務報酬最常詢問的稅務問題,以及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時可能面臨的困難。

陳建宏指出,根據規定申請臺日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應先認定日本公司在臺並無構成常設機構(例如是否派人來臺超過183天),才適用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但根據過往經驗,雖於取得營業利潤免稅覈准後可適用免扣繳之規定,惟國稅局就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案,審查較嚴格、審覈時間也較冗長。

因此,在尚未取得營業利潤免稅覈准前,臺灣企業有可能需先支付該技術服務報酬予日本公司,並於支付時預扣所得稅20%。若此,勢將造成資金調度壓力,且未來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繳20%稅款時,也因爲退稅金額較大,可能成爲從嚴審查的退稅案件。

建議日本公司可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提出申請以境內營業收入之15%作爲所得額(即3%扣繳稅率)。

因國稅局過往審查所得稅法第25條申請案件作業時間較短,臺灣企業可等取得覈准函後,再以3%扣繳稅率支付該技術服務報酬予日本公司。之後,再向國稅局提出免稅申請,並於取得覈准函後向國稅局申請3%溢繳稅款退稅,以減少企業資金調度壓力及降低未來退稅的不確定性。

近年已有不少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屬於租稅協定所規範臺灣境內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主動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而是由給付報酬之營利事業逕行辦理就源扣繳,並將該溢繳之扣繳稅額向母國申報扣抵當地所得稅,惟遭外國營利事業當地稅局以未主動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爲由否準扣抵所得稅。

陳建宏再次提醒,跨國集團應檢視集團內若有屬於租稅協定所規範臺灣境內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均應向臺灣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減免課稅,除了可減輕營利事業負擔,亦可避免面臨重複課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