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長綠到出汁 怒嗆無緣妻!要她淨身出戶再賠50萬
派出所長不滿妻子外遇,害他轉調內勤喪失升遷管道,不僅訴請離婚還求償50萬。(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南市警局一名派出所長(A男),107年與A女登記結婚,但婚後雙方價值觀不合,時常發生爭執,彼此間的矛盾難以用溝通解決。不料,所長卻發現,妻子與B男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分際,且不倫關係持續中。所長萬念倶灰下提起離婚之訴,並請求損害賠償50萬元。
法院審理,所長主張,A女察覺我早已知道她與B男外遇,竟屢次向我所任職的督察單位,捏造不實內容檢舉,讓我感到不堪其擾,在工作時間之外,還要疲於奔波被訪談調查,還要寫職務報告證明清白。
所長說,A女行爲已讓我斷送原該屬於我的升遷管道,曾多次制止她不理性行爲,但A女不但沒有收斂,反倒是變本加厲,檢舉次數不但不減還反升,已明顯侵害我工作權。
A女辯稱:A男111年當所長不久後,就對我說,「應娶有公務人員身分之人爲妻」,還嫌棄我公關能力不佳,此後,經常找不到A男,想好好相處也不可能,今年1月17日突然傳LINE給我,「妳別傻了!妳真的以爲妳能瞞『他』過海嗎?妳當妓女也不爲過?妳可以叫妳的男人出來面對?妳一直恐嚇我,讓我沒所長、沒工作,只因爲妳已經老了,爲何不出面說明」。
A女說,收到這封訊息後,A男便又吵又鬧要求答應離婚,還要淨身出戶,甚至打電話到我孃家無理取鬧,要求父母將我帶回孃家住,進而要求將我送去療養院,還欺騙我父母,相約共乘一部機車去溫泉區捉姦。
A女指控,雙方調解不成主因,是A男律師提出,要求我先認罪並賠償金錢,才能談調解,提出此條件毫無調解誠意。A男的指控都是斷章取義,他傷害我更多。我和B男沒發展不倫關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案件已經上訴了。我不需要傷害恐嚇A男,也沒惡意檢舉他。我認爲婚姻不是想結就結,想離就離,我不接受離婚。
法官審酌,A女與B男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分際,意見不合時,A女曾持剪刀刺傷、徒手毆打或以物品丟擲A男,並言語恐嚇,揚言要傷害A男,多次前往派出所騷擾詢問警員關於A男的狀況,並向察室惡意檢舉,導致最後A男轉調內勤,斷送升遷管道。
A女與B男互稱老公、老婆,多次到汽車旅館、溫泉區,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爲,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已侵害A男配偶關係身分法益。
法官日前判決,A男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A女與B男應連帶給付A男1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