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這2大咖」涉貪遭押 女機要提抗告被打臉
澎湖縣議會國民黨籍議長劉陳昭玲(圖中人物)、機要秘書陳淑美涉人事關說收賄遭地院羈押禁見,2人不服羈押提出抗告,高雄高分院23日先駁回陳女抗告,劉陳昭玲部分尚未裁定。(本報資料照)
澎湖有史以來最大咖涉貪案,澎湖縣議會國民黨籍議長劉陳昭玲、機要秘書陳淑美涉人事關說收賄遭地院羈押禁見,2人不服羈押提出抗告,高雄高分院23日先駁回陳女抗告,劉陳昭玲部分尚未裁定。
檢察官指揮廉政署日前兵分19路,約談及拘提15名縣議會、縣府等涉案被告及涉嫌人,最後針對劉陳昭玲、陳淑美及議長好友孫春梅等3人聲請羈押。檢方指控3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且所犯爲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認爲有逃亡、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劉陳昭玲、陳淑美、孫春梅涉嫌分別就縣政府車船處某人事案收賄36萬,車船處某預算案收賄15萬元,劉陳昭玲另涉嫌圖利特定違章建築業者,使其保有不斷水斷電之不法利益,法院認被告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裁定劉陳昭玲與陳淑美羈押禁見,孫春梅已無羈押之必要,以20萬交保。
檢調也發現,澎湖縣府前車船處賴姓處長涉嫌以購買價值15萬的名牌包討好議長,以求車船處預算過關,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收賄罪之虞,訊後以5萬交保。
劉陳昭玲、陳淑美2人均不服羈押並提出抗告。針對陳淑美部分,高雄高分院認爲,根據檢方證據,有數名證人證述不利陳女,且辯解與證人證詞多處不符,有不和情理之處。訊後認定陳女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駁回陳女上訴,本案不得再抗告。
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縣議員必須被判刑確定,才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劉陳昭玲被羈押後,暫時處於不能執行職權狀態,但不會撤銷她議員及議長職務。
劉陳昭玲是湖西鄉沙港村人,25歲首次參選議員即當選,參政41年幾乎每戰必勝,去年底創下當選10屆議員的紀錄,除擔任過2屆副議長,且第15至20屆連續當選6屆議長也寫下臺灣地方自治史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