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裡發佈“懸賞廣告”徵集公司違法線索?法院:侵權!
“現面向社會徵集XX違法犯罪線索提供線索者重金獎勵……”這樣的“懸賞廣告”,你見過嗎?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在公司未被確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個人擅自在社交平臺上發佈懸賞廣告徵集公司違法違規犯罪線索,這樣的行爲是否合法?法院將如何維護公司名譽權?
在朋友圈“懸賞”徵集公司犯罪線索?
2022年8月,鄭先生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一則懸賞廣告。
“本人鄭XX現面向社會及廣告行業、媒體從業者、互聯網平臺廣告從業者收集上海某科技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等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違法違規犯罪線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請積極向本人提供線索、證據。對於提供的線索證據,經相關部門查證屬實並作出處罰後,本人依據相關部門的處罰金額給予稅前萬分之一的獎勵報酬(不低於200元不高與500,000元)。獎勵報酬由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代爲發放。收集時間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31日。如有重大線索提供者,本人視情況再給與另外報酬。”
上海某科技公司知悉該廣告後,委託律師向鄭先生髮出律師函,要求鄭先生立即刪除相關侵權內容,停止侵權行爲,以公司認可的方式公開發佈道歉聲明,並依法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收到律師函後,鄭先生並未認識到自身行爲有何不妥,還將該律師函轉發至微信朋友圈,並再次發佈了上述懸賞廣告,強調“加錢!從明天起加錢,原有報酬上漲50%!現在是萬分之1.5!”
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
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科技公司將鄭先生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判令鄭先生停止侵權,刪除其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懸賞廣告等侵權內容,並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
被告鄭先生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爲,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犯罪線索的徵集,是公安部門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向廣大羣衆發佈的要求羣衆提供公安部門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的一種手段。被告鄭先生在原告科技公司未被確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在社交平臺上發佈懸賞廣告,徵集原告公司違法違規犯罪線索,極易使他人誤認爲原告及其控股公司涉嫌犯罪,從而導致原告社會評價程度相應降低,被告的行爲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應依法及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鄭先生停止侵權,刪除其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懸賞廣告等侵權內容,在微信朋友圈連續七日刊登聲明向原告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7千元。
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以上人名均爲化名)
法官說法
一、什麼是懸賞廣告?
懸賞廣告是特定的人或者社會組織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爲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一般都會在廣告中指明一定的行爲(如拾得遺失物的返還、線索的發現提供、創意的思路和效果要求、徵集的結果等),並規定支付報酬的相關義務。一般而言,懸賞廣告一經發出,即對廣告發出人和兌現行爲人產生了道德和法律上的約束。目前,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國內外學者始終具有不同的認識。但無論是基於哪種理論,懸賞廣告一般均是指爲達個人私利,由當事人根據個人意志所選擇的與民事、商事、經濟有關的民事行爲,其是依據民事法律的規定、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爲基本要素的。
二、刑事懸賞又是什麼?
嚴格意義上講,刑事懸賞亦屬於懸賞廣告的一種。只因其發佈主體特殊,而與一般懸賞廣告加以區分。刑事懸賞廣告,是指司法機關爲了懲治犯罪、抓捕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而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發布的,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向司法機關提供線索、舉報、控告、扭送、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向爲司法機關打擊犯罪提供其他幫助的人,給予一定的報酬或待遇的懸賞廣告。最近幾年,刑事懸賞已經成爲公安部門獲得違法犯罪信息、抓捕犯罪分子以及逃犯的重要輔助手段。
三、個人發佈刑事懸賞廣告是否侵權?
對於犯罪線索的徵集,只適用於公權力,公民個人無權發佈懸賞廣告。公民個人在他人未被確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佈懸賞廣告徵集犯罪線索,很容易使他人誤解,導致被懸賞者的社會評價降低,從而侵害他人名譽權。
此外,公民還享有隱私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授權,不得私自獲取、監視、窺探公民個人隱私。公民個人並不具有國家法律所賦予的偵查權,當公民個人爲了提供刑事懸賞中所要求的信息而採用秘密手段獲取公民隱私時,往往也容易對公民的隱私權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