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業、整治彩禮、職場女性、非婚生育 婦女節,她們說

(原標題:平等就業、整治彩禮、職場女性、非婚生育……婦女節,她們說)

今天是“三八”婦女節。我們紀念女性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等領域作出的貢獻的同時,也不忘記那些爲了保護女性權益鼓與呼的人。在每年全國兩會上,代表委員爲了廣大女性爭取平等權利與機會,致力改善她們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爲此,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推出婦女節特別報道,呈現多位代表委員以及全國三八紅旗手圍繞女性權益的建議、提案和思考。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 張曉蘭:

積極營造婚育友好環境,促進婦女提高職業技能

目前,我國生育率走低態勢依然嚴峻,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2年末人口自然增長率首次出現負增長。

張曉蘭認爲,這種狀況是多重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婚育觀念變遷是重要原因。伴隨家庭結構發生深刻變化,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人們對家庭功能、價值的認識和理解隨之發生變化。

她建議,需要從轉變觀念入手,構建與鼓勵婚育相適應的新型婚育文化;落實支持政策,減輕婚育焦慮憂慮;豐富服務供給,提升婚育幸福體驗;弘揚優良家風,共建幸福美滿家庭。

在減輕婚育焦慮憂慮方面,她建議,充分發揮公共政策調節作用,在住房、就業、養育、教育等方面爲家庭提供全方位支持,幫助家庭解決婚育方面的實際困難。完善相關社會保障,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探索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生育保險途徑;維護生育羣體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的法定權益,降低生育養育成本。鼓勵出臺移風易俗地方性法規,有效發揮村規民約、市民公約等規範約束作用,引導家庭踐行“不要彩禮要幸福”的時代新風,爲構建新型婚育文化提供保障。

張曉蘭還建議,培育扶持更多公益性婚介機構,組織線上線下相親交友活動;大力發展便利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務,多渠道增加托育服務供給,加快托育專業人才培養,滿足家庭對托育服務的民生需求,降低家庭養育的時間、經濟、機會成本,幫助樹立積極健康婚育觀,讓人們願婚、敢生、能養、善育。

另外,張曉蘭還帶來了《關於促進婦女提高職業技能,實現高質量充分就業的提案》。她建議:爲女性提供更多培訓資源,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更多增設適合女性的專業;加大女性培訓經費保障,財政、人社、工會等部門加大對轉崗、再就業、失業等就業困難或經濟困難婦女以及農村及欠發達地區婦女的培訓幫扶力度,相關培訓納入政府補貼性培訓範圍;加強婦女培訓宣傳引導;建立職業教育分性別統計制度,保障婦女平等獲得職業教育培訓。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 吳海鷹:

治理高價彩禮,培育時代新風新貌

吳海鷹介紹,近年來,各地各部門不斷探索創新,通過制度機制約束、宣傳教育引導、家風家教浸潤、黨員幹部帶頭、典型示範引領等,多措並舉治理高價彩禮,“零彩禮”“低彩禮”悄然成風,陋習得到一定遏制,羣衆負擔明顯減輕。但是,當前高價彩禮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

據有關調查顯示,28.5%的被訪者認爲高價彩禮還比較普遍,43.5%的人認爲高價彩禮給男方家庭帶來經濟負擔,這也是部分農村家庭“因婚致貧”“因婚返貧”的重要原因。同時,高價彩禮治理中還有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一是思想觀念方面,仍有一些人認爲,“彩禮是女兒身價的標誌,彩禮越高女兒越優秀,彩禮要得少會讓人笑話”。調查顯示,有54.2%的人認爲“好面子、隨大流”是索要高價彩禮的第一原因。二是婚戀市場方面,有35.2%的被訪者認爲“娶妻難”是導致高價彩禮的第二原因。同時,農村地區有“媒婆”等婚姻中介從彩禮中“抽成”,也助推擡高了彩禮金額。三是治理措施方面,目前高價彩禮金額界定不明確,彩禮控制主要依賴基層管理者規勸。

吳海鷹建議,一是強化宣傳引導,培育正確婚戀觀。二是加強調查研究,強化基層指導,例如相關部門開展專題調研,爲精準治理提供依據;指導基層自治組織在村規民約中加入“限高”規定,提出具體約束性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臺地方性法規。三是緊抓重點人羣,力促整體推進,相關部門將婚喪嫁娶情況納入黨員幹部考覈述評、晉級晉職、監督管理中,落實有關承諾、報備制度;指導基層發揮紅白理事會、鄉賢等作用,引導村民執行村規民約、紅白理事會章程等有關規定;通過制定“媒婆公約”等,杜絕高額回扣。四是優化服務舉措,完善激勵機制,建議相關部門立足職能,搭建公益婚介平臺,培育社會組織,爲未婚男女提供免費婚介服務。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 林怡:

採取積極措施鼓勵用人單位創造男女平等就業環境

2022年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企業生育成本負擔對女性就業的影響”課題對29個省區市1043個企業的調查顯示:三孩生育政策實施以來,25.39%的被訪企業承認存在只招男性或同等條件下男性優先的情況;在有女職工生育的930個被訪企業中,63.40%的企業沒有執行延長產假政策。

同時上述調查發現,被訪企業中,43.81%的反映企業生育成本佔工資總額0.5%以上,即企業承擔的生育成本與失業保險費率大體相當;82.36%的希望對其承擔的女職工產假及延長產假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予以補貼,74.40%的希望延長產假津貼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支付,48.71%的希望爲當年有女職工生育的企業適當減稅,41.99%的希望政府優先採購女職工達到一定比例競標企業的產品或服務。

林怡認爲,採取積極措施鼓勵用人單位營造男女平等就業環境,是建立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的重要內容。爲此,她建議:

一是,抓好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就業性別歧視作了重點規定,明確了就業性別歧視情形、救濟渠道和法律責任。建議人社部及時修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配套法規政策,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指導各地加強對招聘、錄取、晉職、晉級、培訓、辭退等環節性別歧視行爲的監管。同時,健全完善就業性別歧視聯合約談機制,會同工會、婦聯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用人單位進行約談,糾正企業違法行爲,爲婦女公平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二是,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擔機制。調查顯示,企業普遍希望國家和地方儘快出臺政策,幫助減少女職工用工成本。建議財政稅收部門加強研究,給予女職工數量較多的企業稅收減免或者補貼等優惠政策,緩解企業因女職工生育造成的用工成本壓力。

三是,落實男性育兒責任。落實父母育兒假和男性陪產假可以平衡兩性生育用工成本差異,營造有利公平競爭的就業環境。同時,也可以強化男性育兒責任,分擔女性育兒壓力,有利於提高女性生育意願。

四是,對在創造男女平等就業環境方面表現突出的用人單位進行表彰。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原副主席、書記處書記 譚琳: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切實保障農村婦女權益

農村離異、喪偶婦女和“出嫁女”被強迫或者阻撓遷移戶籍,土地承包經營權被收回等,類似的糾紛在農村地區時有發生。

2022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通過一審,一審稿高度重視保障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及權益,在總則部分明確了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對於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或者因收益分配等發生糾紛的,明確提供行政、司法兩種救濟途徑等。

譚琳指出,爲從源頭上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侵害婦女權益現象發生,應從以下兩方面進一步完善:一是,明確鄉鎮黨委和政府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重要事項事前審覈指導、事後責令改正的職責;二是,保障婦女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管理,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代表,同時規定,在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

全國政協委員,湖北省首義律師事務所主任、湖北省婦聯兼職副主席 謝文敏:

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

謝文敏介紹,目前,我國現行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已經在上海、陝西、廣東、安徽、四川等地施行,但在全國範圍內仍然沒有得到完全施行。導致生育保險的各項待遇僅僅服務於生育登記的人羣,未進行登記的人羣無法享受生育政策。

因此,她建議取消生育登記對象是否結婚的限制條件,將“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更改爲“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應辦理生育登記”。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以及四孩以上都可以辦理生育登記。

謝文敏認爲,只有修訂將生育登記的重點轉移到生育意願和生育結果上來,迴歸到人口監測及生育服務本位,才能保證婦幼服務更好的開展,也對我國人口更有效監測。因此,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是現代化國家的國情需要,也是保證少部分人羣正常生活的必要舉措。

她還提出了具體的建議: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切實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落戶、托幼、上學、就業等相關權益保護,逐步向未婚女性生育開放生育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基層組織社區、街道、學校應該積極介入非婚生子女家庭,給予幫扶保護,做好引導教育,不讓非婚生子女感受到歧視與傷害。

全國三八紅旗手、廣東省政協委員、科大訊飛高級副總裁 杜蘭:

可能很多職場女性都會被問到一個問題:如何兼顧家庭和事業。而很少男性會被問到這個話題。談及平衡,杜蘭認爲,自己一直有一個比較“自私”的觀點,每個人的一輩子都是一輩子,“爲什麼要拿我的一輩子來成就孩子的一輩子?”

她希望幫助孩子成長,但不會爲了孩子完全在家裡成爲輔助,“孩子需要的是看到你怎麼努力,你怎麼成功或者你怎麼去把一件事情做成,你認真的態度、自律的行爲、執着的精神,你對事情不斷好奇地去學習去努力,我認爲這纔是她需要的。”

在職場上,她認爲不存在“性別”,比如對一個企業領導者來說,無論是男性領導者還是女性領導者,他或她都必須承擔企業發展的使命和責任,對結果負責,以終爲始來思考問題。

杜蘭說,今天的女性有許多機會,但很多時候很容易被性別的角色限制了。她常常鼓勵身邊的女性夥伴們,要勇敢一些,要敢於“往桌前坐”,只有經歷過“打怪升級”的挫折,才能夠享受到巨大的愉悅的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