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 私藏子彈辯忘繳回 林務局技術士改重判6年8月

屏東林務局陳姓技術士執行任務後,私藏19發霰彈槍子彈,辯稱「只是忘了繳回」,一審認定陳男侵佔公用財物,判6年2月、褫奪公權3年。高雄高分院25日宣判,認定陳男的行爲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加重改判6年8月,併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林務局陳姓技術士參與埃及聖䴉移除計劃後,私藏19發霰彈槍子彈,因涉毒被警方查獲,辯稱「只是忘了繳回」。屏東地院一審認定陳男侵佔公用財物,判6年2月、褫奪公權3年。高雄高分院25日宣判,認定陳男利用職務私藏公用子彈,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加重改判6年8月,併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2020年5月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派陳男等人使用霰彈槍和子彈,執行在林邊鄉的埃及聖䴉移除計劃。陳男在完成任務後只交還了槍枝,將剩下的19發子彈帶回家,還分藏在2輛汽車內。

陳男後來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警方搜索住處,警方在他的賓士車和吉普車內發現了霰彈槍子彈,全案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陳男辯稱,當時並沒有人收子彈,他被同事叫去幫忙收其他雜物,因此忘記繳回子彈。但該計劃承辦人證稱,執行任務前,有特別告知所有射擊槍手,每日執行作業結束後均須繳回槍枝、未射擊子彈及射擊後拾回之彈殼,也提醒槍手需確認將放置子彈的揹包內取出。多位參與計劃的槍手均證稱,依規定子彈、彈殼絕對不能事後、隔日再繳回。

一審法官不採信陳男的說詞,認爲他故意隱匿公用財物,判6年2月、褫奪公權3年。

陳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爲,陳男作爲林務局技術士,應該嚴格遵守法令規範,保護國家財產。他卻利用職務之便私藏公用槍彈,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因此,高分院駁回上訴,加重改判6年8月,併科罰金3萬元,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