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騎手爲誰打工”難題

2019年8月,江蘇騎手聖某歡在外賣配送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因工傷認定問題,他申請仲裁,請求確認他在工作的4個月期間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他所在的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某網絡公司”)承包了一家外賣平臺在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滸墅關片區的外賣配送服務。2019年4月,聖某歡通過特定App註冊成爲該外賣平臺滸墅關片區專送騎手,過程中,他進行人臉識別並根據提示講出“我要成爲個體工商戶”。

兩個月後,在江蘇某網絡公司的外包公司江蘇某管理公司的代理下,聖某歡註冊成爲“個體工商戶”,並以“個體工商戶”名義與外包公司簽訂了《項目轉包協議》,約定雙方是獨立的民事承包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受傷後,這份協議讓聖某歡輸掉了勞動仲裁。他不服,向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聖某歡的遭遇不是個例。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2021年發佈的《外賣平臺用工模式法律研究報告》中,當年全國有超過190萬家經營範圍包含外賣遞送服務的個體工商戶。而當一名騎手成爲個體工商戶,在此前的一些判決中,他作爲“勞動者”的身份就被剝奪了。公司可以光明正大地不爲其繳納社保,規避了用工風險,其工資支出還會變爲費用成本,可作爲進項抵扣,降低稅務成本。(詳見本報2021年11月03日報道《騎手爲誰打工》)

一個有望解決這一問題的好消息是,2024年12月23日,聖某歡案成爲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首批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表示,指導性案例對於有效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利用簽訂承攬、合作協議,“引導”勞動者註冊爲“個體工商戶”,連環外包等方式規避建立勞動關係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新就業形態領域勞動關係判斷困難

目前,我國外賣騎手的數量已超過1000萬。他們的工作模式大致分爲兩種,專送和衆包。

聖某歡屬於前者。在註冊方式上,專送騎手必須通過站點授權才能下載註冊該App;在派單方式上,平臺根據定位向專送騎手派單,騎手不可拒絕,因特殊情況不能接單需申請訂單調配;在騎手管理上,專送騎手受其專屬站點管理,站長決定訂單調配、騎手排班,騎手需按照排班上線接單;在薪資構成及結算上,專送騎手薪資包括訂單提成、騎手補貼及其他補貼等。

衆包騎手則沒有這些約束,想接單時就接單,沒有系統強制派單,往往需要自己搶單。

前述報告的參與者之一、曾從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近20年的北京福茂律師事務所主任時福茂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衆包騎手因爲工作相對自由、不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等特點,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被認定爲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事實上,很多專送騎手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也難以被認定。

周加海對此解讀說,在新就業形態領域,勞動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時間、報酬支付等方面呈現靈活性、多元性、技術性等新特點,造成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所涉情形複雜多樣,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判斷困難。

他特別指出,實踐中還存在有的企業規避建立勞動關係的現象,有的平臺企業將業務、勞務“連環外包”,有的企業通過誘導勞動者註冊爲“個體工商戶”並訂立合作、承攬協議等方式,規避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責任,進一步加劇了準確判斷的難度,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裁判標準的統一。

在此次公佈的237號指導案例中,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承攬了某咚買菜平臺商品分揀、配送等工作,雙方約定該公司自行管理所涉提供服務的人員,並獨立承擔相應薪酬、商業保險費、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僱主責任或者其他責任。

2019年,騎手徐某申到某咚買菜平臺九亭站從事配送工作。郎溪某服務公司與徐某申訂立《自由職業者合作協議》《新業態自由職業者任務承攬協議》,均約定:徐某申與公司建立合作關係,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這些層層轉包的公司實際上是平臺的防火牆公司,外部很難看到它們,只有給騎手發錢和發號施令的時候,會用它們的名義。平臺甚至作爲幕後操盤手,實際控制防火牆公司,隱藏在暗處。”爲了幫騎手維權,時福茂曾在外賣App上註冊過騎手,他回憶:“註冊時,滿屏密密麻麻的小字,得拿放大鏡才能看清楚,根本看不出他們說的是勞動關係、勞務關係還是合作關係,具體的用工主體是誰。即使看清了,不點“同意”,也成不了騎手。”

認定勞動關係的核心在於是否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然而,這兩部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具備勞動關係的具體標準,現實中也存在大量未簽署勞動合同,或者規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

時福茂解釋說,實踐中,一般依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5月25日發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一般簡稱“12號文”——記者注)認定。

“12號文”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37號指導案例指出,從“12號文”可見,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是支配性勞動管理。在新就業形態下,平臺企業生產經營方式發生較大變化,勞動管理的具體形式也隨之具有許多新的特點,但對勞動關係的認定仍應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

“這說明,和傳統業態一樣,法院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三方面而非合同形式來判斷勞動關係。”在時福茂看來,新業態勞動者體現在“管理”的與時俱進上,“從過去工廠裡現場指揮的管理,演變爲制度、算法的管理,用人單位不具體發號施令,只要進入這個體系,自然而然就被無形的手牽着走。”

法院裁判解決騎手被註冊爲“個體工商戶”等問題

虎丘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8月作出判決,認定聖某歡與江蘇某網絡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認爲,該公司要求聖某歡登記爲“個體工商戶”後再與其簽訂承攬、合作協議,意在規避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雙方實際存在較強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

具體而言,其一,聖某歡成爲專送騎手需通過站點授權才能完成App註冊,而後聖某歡通過App接單,根據勞動表現獲取薪酬,不得拒絕平臺派發訂單,特殊情況不能接單時需向江蘇某網絡公司申請訂單調配;而且,江蘇某網絡公司制定考勤規則,對聖某歡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其二,根據App薪資賬單中的薪資規則說明、平臺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聖某歡薪資來源、薪資規則制定方爲江蘇某網絡公司,發放金額由該公司確定,雙方實際結算薪資。其三,聖某歡註冊成爲專送騎手,隸屬於公司承包的某外賣平臺滸墅關片區站點,其從事外賣配送服務屬於該公司主營業務。

法院認爲,江蘇某網絡公司要求、引導聖某歡註冊成爲“個體工商戶”,以建立所謂平等主體之間合作關係的形式規避用人單位責任,但實際存在用工事實,對聖某歡進行支配性勞動管理,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在237號指導性案例中,雖然郎溪某服務公司與徐某申訂立的是承攬、合作協議,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法庭查明的事實,應當認定徐某申與郎溪某服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具體來說:徐某申在站點從事配送工作,接受站點管理,按照站點排班表打卡上班,並根據派單按時完成配送任務,在配送時間、配送任務等方面不能自主選擇,即使沒有配送任務時也要留在站內做雜活;徐某申的報酬組成包含基本報酬、按單計酬及獎勵等項目,表明郎溪某服務公司對徐某申的工作情況存在相應的考覈與管理,並據此支付報酬;郎溪某服務公司從上海某網絡公司承攬商品分揀、配送等業務,徐某申所從事的配送工作屬於郎溪某服務公司承攬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徐某申與郎溪某服務公司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時福茂發現,從2021年開始,隨着媒體的廣泛報道,在各職能部門的努力下,騎手被註冊成個體工商戶的情形已經逐步被規範。

“這次最高法發佈指導性案例,具有很強的權威性,有助於引導和保護更多的勞動者。”時福茂認爲。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