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婚後同住4個月落跑 夫苦等22年心寒放棄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與中國籍女子小花(化名)結婚,沒想到婚後僅同住4個月,小花就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他苦等22年都沒有結果,最終心寒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在日前獲得法官裁定準許。

▲阿輝與小花婚後僅共同生活4個月。(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與小花2001年在中國廣西結婚,婚後2個月一起回來臺灣,沒想到小花僅與阿輝共同生活了4個月,就突然離家出走,並於2002年出境離開臺灣,至今沒有再入境的紀錄。

阿輝表示,小花出境離臺之後,夫妻倆分居至今已超過22年,徒具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早已出現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決定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提告,請求法官判準離婚。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依職權向內政部移民署函詢,確認小花確實在2002年出境之後,就沒有入境來臺的紀錄。而小花經過法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爲,阿輝與小花在分居期間沒有任何聯絡或往來,迄今已經超過22年,夫妻倆長期分離,猶如獨立個體,早已形同陌路,考量到他們確實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阿輝並非唯一有責的一方,可依法訴請離婚,最終裁定準許阿輝的請求,判準兩人離婚,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