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事故現場一男子狂飲六罐啤酒企圖逃避刑罰,可“刑”!
來源:工人日報
“當場喝酒掩蓋酒後駕車違法事實”,原以爲只是網絡段子,不曾想竟照進現實!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酒後駕駛摩托車上路,爲瞞天過海當場牛飲六罐啤酒,對這種擾亂酒駕檢測的“歪招”法律有何規定?法院又如何處理呢?
案情簡介
案發當日上午十點左右,被告人楊某在飲用白酒不久後,騎摩托車外出辦事。在返回途中,楊某逆行與駕駛摩托車正常行駛的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協商私了未果,對方摩托車駕駛人遂決定報警解決。楊某爲混淆事實、逃避法律責任,在等待民警到達現場過程中,到附近商鋪買了六罐啤酒,在現場一飲而盡。民警到達現場後,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在對楊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中,楊某的數值達到239mg/100ml,隨即民警將楊某傳喚至公安機關。後經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爲249mg/100ml,兩次檢測結果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楊某被民警查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楊某爲逃避追究故意飲酒,其再次飲酒後進行的兩次酒精檢測結果均顯示其血液酒精含量已達醉酒駕駛標準,構成醉酒駕駛。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楊某對事實無異議,並有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證實。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被告人楊某在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能賠償事故對方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故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重要提示
當場再次飲酒不但不能逃脫處罰,還可能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如果本只是酒駕,繼續喝酒不僅不能逃避處罰,還很有可能從酒駕標準變成醉駕標準。當場喝酒、撒潑打滾拒不配合警察正常執法等行爲,可能會被認定爲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酒駕醉駕代價大,廣大羣衆應堅決杜絕酒後駕車行爲,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觸碰法律底線。更不要輕信所謂的逃避檢測“秘籍”,“當場喝酒”“棄車逃跑”“找人頂包”等不僅不能掩蓋違法犯罪事實,還可能“罪加一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第四條第四款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後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意見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來源:京法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