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原值與計稅基礎分析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盤盈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本文將分析稅會處理差異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政策截止2017年6月11日)

政策依據:

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

2.《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

3.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財會[2006]3號)

4.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財會[2006]3號)

5.財政部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

6.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9.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

10.《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併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確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應用指南:如果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形式換入固定資產,換入的固定資產的初始入賬成本有兩種模式:

①公允價值模式: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則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稅費作爲換入資產的成本(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②成本價值模式:該項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地計量。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爲換入資產的成本。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十條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

財政部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五)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餘額確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會計差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企業在資產清查中盤盈的固定資產,作爲前期差錯處理。盤盈的固定資產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覈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八條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計稅基礎;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爲計稅基礎。

第二十二條第規定,企業的應稅收入,包括企業的資產溢餘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劃入資產如爲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29號公告第二條:企業接受股東劃入(包括捐贈等)的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對於企業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要分爲適用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一般稅務處理取得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爲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與其直接的相關稅費。特殊稅務處理取得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政策總結:

1.接受捐贈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稅會差異:

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在新會計準則中並無明確規定。只能參照老準則的內容: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標明的金額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爲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以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①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爲入賬價值;

②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爲入賬價值。

如接受捐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依據上述方法確定的新固定資產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爲入賬價值。

捐贈方如果提供憑據,因稅收上要按公允價值作視同銷售處理,故應爲公允價值;無憑據的情況,也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所以,最終均應按公允價值加相關稅費爲入賬價值。

稅法規定與會計無差異。

2.作爲投資投入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稅會差異:

稅法規定與會計無差異。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稅會差異:

稅務上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其計稅基礎,而會計有兩種方法確認入賬價值,公允模式價值確認兩者無差異;按成本模式價值確認兩者有差異。

4.債務重組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稅會差異:

會計上以公允價值入賬,稅法規定分分爲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一般稅務處理稅會無差異;特殊處理稅會存在差異,因特殊稅務處理取得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5.盤盈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稅會差異:

企業盤盈固定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在新會計準則中也無明確規定。只能參照原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餘額確定。”而稅法規定與其一致,故入賬價值和計稅基礎相同。但是,會計準則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爲前期差錯處理,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而稅法規定應在當期確認收入,故應作納稅調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