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與小王摟腰共撐一傘 判賠15萬

王姓男子提告指控妻子許女黃姓男子雨天共撐一傘相互依偎、共乘機車摟腰環抱,他提告求償100萬元,一審判決許女與黃男賠償,二審改判15萬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從事拍攝製作影片的王姓男子,因分居中的許姓妻子,與年薪逾千萬元的黃姓男直銷商,雨天共撐一把傘、共乘機車還摟腰環抱,憤而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許女與黃男的親暱交往,已逾越一般人忍受的範圍,侵害王的配偶權,16日判決2人連帶賠償15萬元定讞。

王男表示,他與許女在2015年結婚,2017年因故分居後,他發現許女與黃男有不正常交往情形,2人曾相約在新加坡日本相聚出遊,且彼此常以LINE互傳親密、曖昧及互表愛意訊息

王男指出,許女分居後與黃男一起住在她的母親住處,許、黃在雨天共撐一傘且相互依偎、共乘機車摟腰環抱,逛街購物毫不避諱,在大街上十指緊扣相牽,2人親密交往已嚴重破壞他的家庭圓滿,及侵害他的配偶權,須賠償100萬元。

許女辯稱,她與黃男是相識18年的朋友,2人沒有親密曖昧行爲,也沒有男女朋友交往關係;黃男只是偶爾應邀留宿在她母親家中,在書房打地鋪一個人睡,並未與她同居。她是因血糖降低身體不適,黃男擔心安危,纔在過馬路時牽她的手。

許女說,她因公須到新加坡出差,剛好黃男也在該段期間需到新加坡處理業務,她因此委託對方協助將她與王男所生兒子,帶至新加坡與她會合,2人這段期間並未同住一家飯店,並非事先相約出遊。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許女與黃男共同侵害王的配偶權,判決連帶賠償30萬,2人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搭傘互挽、扶腰及在馬路上牽手,這些不是一般朋友可能有的行爲,明顯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的範圍,審酌侵害配偶權程度,改判賠15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