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清潔隊長收賄 二審仍判10年

判決指出,鍾男從1983年到2014年退休前,多次擔任清潔隊隊長,由於當時僱用清潔隊員並沒有考試選評機制,採登記評選方式遴用新進人員,鍾男身爲隊長有向主管面報各人選人事背景、建議及召開清潔隊內部遴選會議等權責,他於是以此權限收取不當錢財。

鍾男受朋友之託,收取5萬到50萬不等的賄款後,讓友人或其親友到板橋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或升任正式人員,他總計收賄11次金額,共計310萬元。一審將他判刑10年6月。

高院認定鍾男所爲嚴重損害公務員清廉認真信譽,使進入清潔隊或晉升須靠金錢與關係傳言甚囂塵上,積非成是,讓清潔隊整體遭受負面評價,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並依沒收新制宣告沒收鐘的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