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積電財務主管遭週刊爆料詐欺 怒求償500萬最終判決出爐
曾在臺積電擔任財務主管的劉姓男子,2017年遭壹週刊爆料指他借臺積電之名騙翻兩岸,劉提告求償,高院更一審改判週刊免賠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曾在臺積電擔任財務主管的劉姓男子,2017年遭壹週刊爆料指他借臺積電之名騙翻兩岸,劉提告求償5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一審士林地方法院駁回請求,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改判賠30萬,經最高法院廢棄後,高院更一審改判週刊免賠確定。
劉男提告主張,週刊記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撰寫標題爲「前主管借臺積電之名,騙翻兩岸近億元」之報導,內容指稱他是詐騙集團共犯,藉任職臺積電公司之名位,尋求投資夥伴致對方受有損失,他認爲週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須賠償30萬元。
一審士林地院駁回,二審高院改認定,週刊記者逕自採用一方說詞,未再進行查證,顯未盡其合理之查證義務,壹傳媒公司將該報導刊登,未盡合理查證義務,須賠償劉30萬元,並在臺灣壹週刊網站首頁或明顯處及壹週刊寶庫臉書專頁刊登道歉啓事。
經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爲,週刊記者報導前,有上網查詢且向臺積電公司等查證,有相當理由可信爲真實,又主動致電劉男,劉拒絕受訪或消極不迴應,而未刊出劉的意見,因報導前已爲合理之查證,難謂有何不法行爲,改判週刊免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