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收賄貪污 確定6罪關17年半
因向趙藤雄收賄遭判刑14年定讞入獄服刑中的葉世文,擔任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時,利用職務不實請領款項又遭判刑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因向趙藤雄收賄遭判刑14年定讞入獄服刑中的葉世文,擔任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時,利用職務不實請領款項覈銷11萬多元,今年5月最高法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葉判刑8年6月確定,檢方聲請定合併執行期,臺灣高等法院裁定,葉遭判刑確定的6罪,執行17年6月。可抗告。
葉世文在2011年利用林口合宜宅案趙藤雄收賄,2016年最高法院將他判刑7年定讞,他入獄服刑後,2020年他另涉的八德合宜宅案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各被判刑7年半及3年定讞,檢方向高院聲請定執行期後,裁定執行14年。
另葉世文在桃園縣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明知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需以公務上實際消費單據請領,卻提供不實支出憑證及載明不實餐敘與贈禮對象等用途覈銷便箋,營建署長任內詐領2萬4400元,副縣長任內詐領9萬3849元,共11萬8249元。
高院更一審審酌葉世文身爲營建署署長、桃園縣政府副縣長等首長級重要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自持,並依法據實覈報各項開支費用,竟利用職務上機會而爲本件犯行,行爲應予非難,且犯後否認犯罪,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檢方聲請後,高院裁定執行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