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才知是凶宅!女拒繳租白住8個月挨告 法院全數判賠
一名女子簽約租賃新北一處房屋3年,事後才得知該址曾發生過命案,便認定該處爲凶宅不願繼續付租金,遭到房東提告求償。(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翁姓女子去年5月簽約租下月租4萬5千元的新北房屋,僅繳租2個月,便以該處爲凶宅爲由拒繳房租,當霸王住客8個月才搬走,讓馮姓房東氣得向翁女索賠未繳租金等45萬餘元。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審結,判翁女須全數賠償。
判決書指出,馮姓房東主張,翁女先前與她簽下新北一處房屋的租賃契約,月租4萬5千元,租期爲2021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並支付押金9萬元,但翁女僅正常繳租2個月,同年7月就拒絕給付租金,甚至單方面指控她未提前告知該處房屋爲凶宅,
馮姓房東表示,他於同年8月、9月寄出存證信函催告,翁女仍不付租金,因9月寄出的存證信函中寫明,若翁女未於收受信函7日內繳付,將終止租約,因翁女置之不理,故租約已於同年10月4日合法終止,但翁女於2022年3月23日才交還房屋,他依法向翁女提告求償積欠租金、損害租金、房屋復原費用、水費、管理費及律師費等共計45萬餘元。
對此,翁女表示,原先承租房屋的時候,並不知情屋內曾有非自然死亡案件及猝死情況,倘若房東先告知,她絕不會承租,僅是希望與房東協商,但房東以無共識爲由拒絕處理,再加上房東要走法律途徑,她纔沒將房屋恢復成原樣,另對於房東求償管理費與水電費無意見。
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審理時,法官勘驗過往的新聞報導內容,發現僅記載2014年8月5日間曾有女子酒醉後墜樓身亡,但是否爲輕生仍有疑義,翁女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故不得僅憑此就稱該房屋爲凶宅,不採信翁女說詞,判翁女須賠償房東45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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