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國產車…推行供應鏈在地化逾月 法律面看新制問題何在?
爲搶救國產車,政府要求業者須承諾提高在地化供應鏈之比率,藉此保障我國汽車業之公平競爭。 聯合報系資料照
我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下稱「產發署」)於2024年7月30日發佈新聞稿,針對國內汽車整車業者疑有自大陸地區引進整車零組件達95%比例,來臺組裝進行不公平競爭之情形發佈國產化新制。在新制下,政府要求業者須承諾提高在地化供應鏈之比率,藉此保障我國汽車業之公平競爭,推動汽車業之本地生產。
新制上路已逾一個月,產業間對於國產化新制究竟能否提升我國國產車之競爭力也多有討論。除產業面討論外,以下將就國產化新制在法律規範上、運作方式以及法律適用上提供意見,供各界參考。
一、國產化新制之法律規範
國產化新制要求國內業者如引進之車款包括陸資與國際品牌合資者、陸資併購之國際品牌者、國際品牌在中國大陸廠生產者及中國大陸品牌者均「須配合提出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承諾」,且該承諾比例應逐年提高(上市第一年國產化應達到15%,上市第二年25%,上市第三年35%),適用的車款包括新制實施前已上市車款與即將上市車款。
本次國產化新制之主要法律規範如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經濟部經貿字第11350300790號函令公告(下稱「新制函令」)進口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使用之中國大陸制「方向盤、轉向柱及轉向箱」等4項物品,應取得產發署同意文件。
依此,車商進口中國大陸制之「馬達、轉向裝置、車軸、車架」時,即應按照新制函令申請產發署核發同意文件。至於國產化比率,不論是許可辦法或新制函令均未明文規定,而系車商於申請同意文件時,須向產發署提供應備文件「中國大陸車款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承諾書」,由車商承諾在地化供應鏈之比率,達到國產化新制之目的。
二、適用對象之疑義
產發署的新聞稿指出若國內業者擬引進之車款包括陸資與國際品牌合資者、陸資併購之國際品牌者、國際品牌在中國大陸廠生產者及中國大陸品牌者,可知新制是以大陸品牌車款爲核心,凡引進大陸品牌車款之業者,均應納入國產化新制之管理機制。
然而,許可辦法及新制函令規定須提出國產化比率承諾書之對象爲進口特定中國大陸制零件之「進口商」。若進口商未輸入受規制之特定中國大陸制零件,則按照許可辦法及新制函令,進口商輸入其他零件則不需受新制規範。惟新聞稿稱「針對國內業者如選擇要引進的車款包括陸資與國際品牌合資者、陸資併購之國際品牌者、國際品牌在中國大陸廠生產者及中國大陸品牌者均納入管理機制內。」對於適用對象缺乏具體定義及範圍,將導致業者無法合理預測其產品之合規性及法律風險。建議主管機關宜再審慎考慮,新制擬規範之對象及範圍爲何,俾利業者遵循。
三、未能達成承諾比率之後果?
倘若業者承諾國產化比率並提出承諾書,但嗣後未能如期達成國產化比率,例如,國內廠商因解約或不可抗力等情事無法供應所需之國產零件時,進口特定中國大陸制零件之進口人及該車款應如何因對、是否允許替代零件,新制亦無明確規定。
若主管機關對此後續未制定配套措施,則依照許可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之物品,應退運原發貨地。」進口特定中國大陸制零件之進口人於無法達成承諾比率時,需將該等零件退運原發貨地。然而,汽車零組件已入境並安排組裝中,退運原發貨地之處理方式在實務上應不具備可行性,主管機關同樣需思考合適的配套措施。
四、授權明確性之疑義
由於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系概括授權由經濟部公告輸入中國大陸物品之條件,因此,原則上國產化新制之規範即須遵守授權明確性。若子法涉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則根據授權明確性原則,母法之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均需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且若法律僅爲概括之授權,則僅得就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
國產化新制本身雖非直接規定車商應承諾國產化之比率,亦未禁止車商進口中國大陸制之特定零件,然而如在車商無法提出國產化比率承諾時,即無法取得新制函令同意文件之情況下,實際上已限制車商製造國產車之方式、車型、採購零件等。在此情形下,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即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然而,依照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無明確授權經濟部限制汽車業在地化供應鏈之比率,並要求該比率應逐年提升。此外,由於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爲概括授權條款,而經濟部限制汽車業在地化供應鏈之比率已涉及限制業者營業自由及方式,非屬單純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因此,國產化新制以概括授權方式規範在地化比率並符合授權明確性,主管機關。
五、對國產車新制之建議
新制適用之對象及業者未能達成承諾比率之後果均不明確,對於業者在進出口及商業安排上將造成影響,建議業者在法律上應有所準備,因應法律風險。而政府爲促進國產車發展,政府推行國產車新制固然有其立意,惟政策將落實於法令,因此授權明確性及法令的完備程度亦爲主管機關推行政策應注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