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前員工男密友 老闆判賠2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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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4年前與劉姓員工一起到旅館投宿後,持改造手槍殺死劉男,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將他依殺人罪判刑14年,劉父求償部分,高院認爲扣除已領取的137萬多元犯罪被害補償金後,陳男須賠償246萬多元,陳不服可上訴。

高院認爲,陳男坦承警方現場查扣的手槍及子彈等物都是他所有,且相關跡證顯示被害人並非持槍自戕而死,而系陳男因2人關係生變致生怨懟而萌生殺意,被害人是遭陳開槍射殺而死亡,陳須負賠償責任

合議庭表示,劉父可請求陳男賠償殯葬費26萬9800元、無法受被害人扶養而受有扶養費損失157萬1265元,及因遭逢喪子之痛、精神上痛苦之慰撫金200萬元,共384萬1065元,扣除已領的補償金後,陳男須賠償246萬6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