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平倉「有」善良管理人責任? 邵之雋:難以避免滑價風險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0206期貨大屠殺事件中,引發爭議的強制沖銷制度,讓許多因此慘賠的民衆金管會陳情,並且也到法院遞狀提出告訴。而「強制平倉有善理管理責任」的論點,在法學界引發兩派不同討論,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則提出該制度是不管對消費者有利與否都要執行的約定情況之下,交易人確實難以避免此類的高風險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邵之雋指出,值得關注的反而是當市場結構已經發生如0206事件的極端情況,會不會有不肖經紀商通知自營商作套利行爲。就現今法制,此情況並不屬於內線交易或特別背信,可能要提醒主管機關多加了解及防範限制。

▼邵之雋。(圖/記者李蕙璇攝)

在該事件中,期貨交易人最大質疑爭點在於期貨經紀商是否應啓動代爲沖銷,代爲沖銷的時點價位數量是否合理,導致虧損無限擴大,甚至賠上身家財產,而讓許多受到影響的民衆持續走上街頭抗爭向主管機關陳情。

邵之雋出席0206期貨事件研討會中表示,強制平倉在性質上屬於期貨商的類公法義務,與收足保證金預先墊付交割款三項同爲維持市場穩定要素。因此,一符合法律要件就應強制執行,不問對當事人有利與否,在這種風險市場交易人要承受這種滑價風險其實是無法避免的。

只是爲了避免沖銷時點不同造成不同價格爭議,未來最好是透過期交所進行統一電子系統沖銷。

▼邵之雋從法律性質層面剖析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與強制沖銷。(圖/記者李蕙璇攝)

出席的證期官員表示,目前已制訂相關管理規則,對於期貨商經紀業務方面取得的資訊,嚴格禁止流出並提供自營業務做爲交易參考等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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