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怒批教育部 以「勘誤」變更調查規定

全教總今天批評教育部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的勘誤,是偷渡修法。(陳君瑋攝)

教育部4月17日修正發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將師對生霸凌事件統一由校事會議調查,但9月3日函知各主管機關進行第58條條文「勘誤」時,竟將「校長」兩字刪除,實質變更調查程序規定。全國教師工會組總聯合會今批評,教育部以「勘誤」偷渡「修法」,很不適當。

教育部9月3日函知各相關主管機關,進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第58條及第62條的勘誤,全教總檢視發現,原先第9條項次誤植、第62條第2項缺漏一個「日」字,確實需要勘誤,但第58條卻變更校園霸凌事件行爲人涉及複數身分時的調查程序,已是程序事項變更。

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說,在4月17日前,關於師對生的霸凌,分別可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或不當管教進行處理,但這產生一個問題,就是一個行爲可能被同時檢舉霸凌及不當管教,造成學校必須兩軌進行調查,浪費行政資源。

林金財說,教育部在4月17日修正發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後,行爲人同時包含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的校園霸凌事件,就一律由校事會議調查,將調查純一化,不用再兩軌調查。

但林金財進一步指出,教育部但9月3日函知各主管機關進行第58條條文「勘誤」時,卻將「校長」兩字刪除,這已變更了複數行爲人若包含校長的調查程序規定,以後若校長涉及霸凌,將必須由主管機管處理,教師涉及霸凌仍由校事會議處理。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4月17日修正發佈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關於霸凌事件調查小組的組成及調查員外聘的規定,外界一直都有不同意見,此刻教育部又以「勘誤」偷渡「修法」,完全未能遵守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命令的修正,有明顯的行政疏失。

全教總要求教育部按規定踐行法規命令修正程序,並應再度檢視前已發佈修正之解聘辦法,在教育現場是否仍有窒礙難行或有偏頗之虞之處,應並同辦理辦法之再修正。

教育部迴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行爲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調查……」,惟現行對於校長涉及霸凌之調查系由主管機關爲之,本即無學校依解聘辦法辦理問題。

同時,教育部說,同日發佈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5條第5項已明定行爲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併案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因此配合勘誤刪除「校長」2字。

教育部說,有關本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的勘誤,屬法規錯漏或誤植情形,因此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並不涉及實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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