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持續督導,迎新指引!
【導讀】中證協組織起草《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工作指引》,向券商徵求意見
中國基金報記者 趙心怡
記者從業內獲悉,爲規範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持續督導行爲,提升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工作質效,中證協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於近日向券商徵求意見。
起草說明指出,實際執業過程中,部分保薦機構仍存在“重發行保薦、輕持續督導”的傾向,對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支持力度不夠,在持續督導中流於形式、未能勤勉盡責。此外,也存在持續督導職責邊界尚不清晰,日常持續督導執業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亟需進行規範。
中證協表示,新“國九條”提出,要嚴格上市公司持續監管,到2035年實現上市公司質量顯著提高的目標。保薦機構在企業上市後一段時間內對公司的運營管理的持續督導,有助於增強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意識、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防範化解風險和推動高質量發展。
《指引》進一步明確細化持續督導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制定較爲健全的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執業規範,形成統一明確的執業標準。
《指引》針對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應當覈查的五大方面,即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經營重大變動情況、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行爲、公司治理與規範運作、其他重要事項細化了持續督導過程中保薦人應當審慎覈查的具體內容,進一步明確了保薦人應當按照各證券交易所板塊要求履行發表意見、定期現場檢查或專項現場檢查等督導義務。
《指引》還細化了保薦人對於年度報告審閱工作,針對財務異常情況的,保薦人應當及時調閱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報告和專業意見,評估相關情形的合理性,進一步覈查驗證。如達到信息披露標準,保薦人應當督促上市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所謂“財務異常情況”包括收入異常波動、回款異常、毛利率異常、存貨異常、期間費用異常、現金流異常、會計政策變更等。
二是針對可轉債股債雙性特點,制定可轉債項目的股性持續督導與債性受託管理工作標準,解決保薦人可轉債持續督導執業“困惑”問題。
《指引》明確,保薦人對可轉債持續督導的職責及應當發表意見的情形,保薦人應當對上市公司行使贖回權或者對轉股價格進行調整、修正行爲進行監督;細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具體受託管理職責,包括持續關注義務、出具受託管理事務報告,督導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明確可轉債持續督導與受託管理工作的底稿歸檔時間。
此外,《指引》還明確原保薦人對於其應完結而未完結的持續督導義務應該繼續履行,如原保薦人未在保薦人變更之日前就上一財務會計期間出具持續督導定期報告,或未按照規定就其持續督導期內相關督導事項出具覈查意見的,原保薦人應當按照規定繼續完成未完結的持續督導工作、出具相關覈查報告或覈查意見。
三是形成統一的持續督導工作底稿目錄,覆蓋持續督導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爲保薦人編制持續督導工作底稿提供指引。
《指引》明確持續督導工作底稿目錄要求,目錄包括持續督導工作安排、募集資金、經營重大變動情況、年度報告審閱等,覆蓋持續督導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要求持續督導機構對履行督導職責的相關文件資料及信息,均應當作爲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指引》還明確了包括持續督導期和持續督導期結束仍有未完結事項的持續督導工作底稿的歸檔要求。
編輯:艦長
審覈:陳思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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