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壓力測試 納評鑑指標
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進一步說明,證券商應定期對「資產組合」執行壓力測試作業,以衡量市場異常變動對投資組合價值變動的影響、因應措施及呈報機制等,現已將券商內部的壓力測試納入「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指標」,評鑑結果會影響到證券商發行權證與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及權證行總額度的上限。
張子敏表示,有關壓力測試,是由證券商自己定期進行,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則每年對綜合證券商進行風險管理評鑑,依證交所與櫃買中心相關規章規定,風險管理評鑑「最近2年落在第4級」及「最近1年爲第5級者」,會撤銷其權證發行人資格1年及停止或終止其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另外,權證發行總額度控管亦依評鑑等級高低,採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70%至30%不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