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員工10年詐騙客戶489萬,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紅星資本局4月19日消息,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公佈一則刑事判決書,某券商營業部員工陳某以內部職工的高收益基金爲名,詐騙489萬元,用於開銷及炒股。
法院判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
謊稱有內部高收益基金
具體來看,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犯詐騙罪,於2024年1月15日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陳某向陸某、蔣某謊稱其工作的證券公司有針對內部職工的高收益基金,並且其有能力代爲購買該基金。
在獲得上述兩人信任後,陳某於2013年至2023年間騙取陸某共計76萬餘元,騙取蔣某共計413萬餘元。期間,陳某將上述錢款用於個人開銷、借予他人炒股及償還債務等。
2023年8月13日,陳某在上海市徐彙區路口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庭審中,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認罪認罰,但表示現無退賠能力。
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此外,陳某的辯護人稱,陳某詐騙陸某的76萬餘元已向證人朱某清償,而不應計入犯罪金額。經法院查,陳某與陸某、朱某之間錢款均系通過陸某名下銀行賬戶往來,朱某本人並未收到過陳某還款,故陳某詐騙陸某176萬餘元的犯罪金額尚未歸還,應計入犯罪金額,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認爲,陳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陳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
監管嚴打從業人員違規行爲
根據近年來監管的罰單可以看到,券商旗下營業部員工違規是行業一大“重災區”,此前多家券商營業部均因從業人員違規被“點名”,包括違規炒股、承諾保底收益、約定收益分成、違規代客理財等。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爲,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爲。
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迎來強監管。2月8日,證監會發布《堅持“零容忍”執法,集中處理多名從業人員違法炒股》文章表示,將制定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行爲的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壓實機構主體責任,督促證券公司強化內部監測、自查自糾及問責機制,落實全員合規管理,實現對各分支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一體化垂直管理,各證監局將開展專項現場檢查。(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 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