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國人免費追奧運是義務?集體行爲影響運動轉播和贊助

▲ 國民黨立委葉元之召開「政府帶頭追奧運 讓奧運成爲全民大客廳」記者會 。(圖/記者崔至雲攝)

● 徐正賢/臺灣運動產業協會理事長

一個電視臺,要評估是否要購買一場國際運動賽事的電視轉播權,理性的考量,肯定是這場國際賽事的轉播權,能夠帶來多少「收入」。

對一個電視臺來說,轉播一場國際運動賽事能夠產生的收入,就是廣告收入,以及從收視戶繳費分得的收視收入。

如果我們是某某電視臺的業務總監,一年前,電視臺董事長和總經理問我們,如果花4~5億購買巴黎奧運轉播權利,我們有沒有把握賣4~5億的廣告收入?我們會怎麼回答?

是的,東京奧運時,全臺灣民衆瘋狂看電視加油,但是,東京奧運是在日本,只有一小時時差,而且當時是疫情期間,再加上當時臺灣隊幾乎天天都有獎牌進帳。

▲ 東京奧運時,正逢疫情期間,且僅有一小時的時差,因此全臺灣民衆瘋狂看電視爲國手加油。(圖/路透)

場景轉換到巴黎奧運,時差六小時,疫情已結束,而且,很現實的說,一年前,誰猜得到這次巴黎奧運,會進帳兩金五銅?

電視臺的業務主管不敢和總經理、董事長保證能夠賣出4~5億廣告投放,真正原因只有一個,他們不認爲臺灣人這麼熱衷看運動賽事。

所以,說穿了,就是大衆的集體行爲,指向哪裡?

同樣的,很多人說:大企業很現實,都等到運動選手成名了,才願意贊助!

不對呀!企業的「利害關係人」,是顧客、上下游供應商、股東、員工,企業要贊助任何個人或活動,都必須確保這個贊助行爲,符合「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在巴黎奧運前,林鬱婷走在忠孝東路就會造成交通阻塞,你認爲企業會不讚助林鬱婷嗎?

所以,關於運動轉播、運動贊助,我們該想想,我們的集體行爲,到底指向哪裡。

▲ 企業要贊助任何個人或活動,都必須確保這個贊助行爲,符合「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圖/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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