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皆有“家廟”:但不可奪他物而修行!談佛像歸屬處,待考
“@詩道駿言”博士,“@數學胡道長”博士等人。
“@老徐說道”。
何謂家廟?一種於“心”之修行,所在之處,皆爲廟也!可參考:王重陽道人之《重陽立教十五論》!
(圖1)
(圖2)
”。
(備註:以上“圖片”當中,“圖1”、“圖2”分別來自於本人從百度百科當中的詞條之“重陽立教十五論”相關信息當中予以截取。進行截圖之分享和交流。感謝學習。)
(至於其他信息,也歡迎各位學習之。一同交流。)
另外一種則是俗世“香火”之供奉,倘若有人“供‘奉’”於你,而你虔誠於“‘修’行”,這也是一種家廟!
而在“俗‘世’”當中,有道人爲了修行,倘若在他人家廟中予以修行,比如說,是村廟或者“祠堂”之修行當中予以輔助之用者。或者是他人宗祠以及家族當中予以立廟或者祠堂方面予以主事者之修行之事當中,他人在這當中予以修行以及積累功德過程中,他們是有可能將自身之法器予以運用當中,而助寺廟之興建,功德之旺盛!
而不僅僅只是香火一事,虛假之香火,並無真正助益,真正助益於功德一事,屬於人間之香火,在於真正的情義無價以及功德之用,但凡背信棄義者,以及忘恩負義着而盜竊他人功德,必遭“天譴”!
所以說,很多事情,所謂家廟,有的是別人家立的,有的是他人家族當中立廟。還有的是他人心廟,而予以輔助之作用。心廟之不同,在於修行法門不同,奪取他人法門之要術而傀儡於他人之法術之功德之用,但凡被反噬者,第一 要緊是將一切法門收爲己門。而不復被“竊”也!凡背信棄義者,不是真正法門擁有者!“棄置也。”
故,他人之心廟無法掠奪。同樣的,他人之家廟,即便家廟有所形式,而道人或其他人物予以修行,無論是有法器之功,或者他要之門不能予以掠奪,甚至傷害他人。
必有天遣。
爲何忽然談及“家廟”:剛好是有一樁公案,網絡議論紛紛。期間涉及家廟之事,每個人有自己心廟需要修行。不一而足!
而這裡的家廟應當是指他人興建或者某族、某村,興建之家廟。那麼是否是其人自己家裡的家廟?很難說!
如果是自家的家廟。一般是不會說故意照看,而是說收留其人在自己家的家廟立。所以差別還是很大的。
也就是說,倘若有人在家廟中做事情,而其人與你家廟當中的人有所交流。那麼這種情況下。你去照顧這個人,是不是說這個人身上的東西,比如法器之類的,或者其人之修行功德。包括此人權益和其他權利。甚至其人所有人身份等等,都是可以被你用來充爲“己物”之用呢?並非如此!
凡事皆有法度。可助人,但不可掠奪他人財產,包括法器以及其它物品。更不可盜竊他人財產當中對他人性命以及“功‘德’”掠爲己有。
所以這當中差別還是很大的,俗世當中修行者須知。
一旦道德或者功德爲人所盜竊,此門一開,後續不但會涉及其他財產方面盜竊,也有他事,定會一一反噬。
故此人或者任何人於個人修行當中,千萬謹記要財不僅僅包括外財,也包括內財。任何人家廟當中的財物不可掠奪。無論是功德留意。還是修行普度衆生之法。有心人可學習。但不可竊取他人功德和法門用作市儈之“計”,甚至損人不利“己”!
這裡。本人對於他人於家廟之說予以補充更正!任何人之修行,心也是家廟的一種,功德是爲己用。法器無論是暫時之用。或者他說。
如果此人法器來源正當。那麼不可掠奪。如果是有歷史原因或者其它方面,也要尊重他人來源!回到正主手中。方是品爲上者亦爲“佳”,而不竊取他人之品行!否則必下地獄。
故,對於所有衆生修行者,個人有心廟者而言,護生當中,護佑好自己的家廟,方是正常。
對於自身之來源於修行,也要慎重而切勿將自己修行之法被他人所盜用。
對於“@草木有本心 ”先生,上次關於網絡某新聞,有一些看法,本人這裡也予以說明一下。
當時本人看的是“微頭條”,但一下還沒找到?不知道哪裡去了?……這裡“@”一下草木老師,您好。
所以我這邊截圖當中,是對您“前日”一篇文章,這裡予以截圖,順便說下我的看法。哈哈。
“圖3”
”。
(備註:其中,本文圖片當中的“圖3”相關內容,此圖片由本人於“@草木有本心 ”作者那邊的“文章”之:“《祖傳文物追討30年!兩尊明代雕像離奇失蹤,如今真相逐漸浮出水面》”,本人予以“截圖”之後而將其作爲參考與學習之“觀摩”之用,特別說明。
希望互相鑑證。同時交流與學習之分享,而促進信仰之體驗,此考。
特別註明。感謝分享。)
【特別“敬上”。】
而本人之前有微頭條於“@草木有本心 老師 ”之言談而有所聯想,故而本人予以“進‘行’”“@”當時,特爲說明。
這裡本人對當時只文,予以重新敘述,作爲證明。
這裡是重新敘述一遍的內容,有的標點或者個別句子內容,稍微予以說明之外,另有其他方面予以補充或者更正!特爲說明。
“@草木有本心 ” : 這個問題的“處理”,我特意網上搜圖。
“@鳳凰網視頻 ”還是有點“還原”了這個“事”態的部分“真‘相’”;問題有兩個。一是那個道人的“佛像”來源於哪裡,得到是否正“宗”,倘若其人得到之後,因來路問題而有其它問題,那麼可能多“生”事端,其次,如果來路不管正確與否,其人得到“佛像”之後,將其予以“蘊藏”,即便還沒“達‘到’”信仰地步,但也有一定“‘功’德”的話,所謂文物,不僅僅是指“年齡”,真正的文物它具有一定程度的教化意義,有人文“品德”,如在蘊養當中逐漸“籍”自身之力而“以”修行,所以該物品一定程度上會有“‘文物’”意義,而不僅僅是“年‘代’”所致。所以物品來源到底“來自於”哪裡,需要該所謂的視頻當中說是“流浪道人”本人予以說法。
本人與道家門庭有一定因緣。先前有作品刊於“鶴鳴山”相關期刊。後本人發現本人當中一親戚嫁了一名據說是“龍虎山”道教當中說是“火居道士的人”,其人特意告訴我。說他是“人間‘煙火’”的“‘火”。所以我跟正一派確實也有一定“淵‘源’”。
不過我修習心法於王重陽的《重陽立教十五論》。我對王重陽的修行之法很有興趣。此人水平很高。
此外,本人必須予以說明。關於道人之“‘來歷’”於家廟之說法,所藏之佛像所在家廟,如“視頻”當中“俞先生”祖上有人照看“家廟”,但如果佛像是道人所攜,而“‘暫時’”珍藏於家“廟”當中,即便其人身死,若其人生前明確有所“饋贈”,說明轉贈於其人,尚且可“說”,但一般屬於“轉贈”之物需要對方有大功德在身,且是真正信任予以“託‘付’”但不僅僅是錢財方面予以託“‘付’”者。真正的信仰不爲外力所“‘剝‘奪’’”,尤其涉及功德“蘊養”之物,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轉贈”的。因爲它是道家“法器”。很多人對於法器之言可能不明。佛像能否成爲“道家”“法器”呢?如果這個人修的“道”法,但佛像有“緣”,那麼此人將佛像認爲是自己的修行之“物”,因此有了法緣,有這個緣故。所以“洛南縣”文旅“局”的做法有一定“因‘緣’”所致。
此乃那位流浪道人的“修行”之物。一般情況下,其人不可能 去進行此類轉“‘贈’”。因爲因緣之法,對於無論僧道而言,涉及功德之事,殊勝至極。不可進行轉借並且被人偷到而進行使用。
法門不可外傳。亦不可被“奪”而予以竊取功德以及其他“‘殊勝’”之奧妙,而謀奪他人之“‘利益’”。
(來源:作家方曉莉之文。)
這裡本人“予”以“此事”特爲說明:
即,本人之因緣也被他人所“竊取”而謀奪利益。
故,本人予以“說明”於此。
個人之因緣,不可非法“轉‘贈’”。特爲此文,了“結”宿“債”!
所以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任何“因緣”之轉借,無論騙局或者“其它”,必可“溯‘源’”而至,探查來源。
本人之因緣亦不“轉‘借’”。
(來源:作家方曉莉之“修行”體悟。)
非法轉借之緣。必有宿報。
此上。敬恭。
所以,什麼是真正的因緣呢?在俞先生之事當中,所謂佛像被騙,也是他人看出此因緣當中是有“特別的地方”需要注意,而這種特別的“地方”也就是之前之因緣,必定存在問題。
這類問題,對一般人而言,不一定追究更多,但也有可能爲外人所“窺見”其中奧妙。而予以說法。至於爲歹人所“騙”或者“竊取”,最後被警方或者當地博物“‘館’”或者“文旅‘局’”而進行相互“印證”,則足以證明一點:果報不虛。
道人本人如不能親身“現法”:無論當初自何處得到佛像,有何因緣,終因“宿世”之法,而回到目前社會上之代價,以心緣“敬”之。
俗世亦可修行。待上。
祝:道業昌隆。
方曉莉特文。
時間:2024年10月26日,於客廳
“附圖”以“‘說’明”。
(圖4)
(圖5)
”。
(備註:其中本文當中之“圖4”、“圖5”之圖片,來自於本人對網絡當中關於此事件之“鳳凰網視頻”方面有“鏈‘接’”方面內容,予以截圖後,作爲交流之“用”,特別說明。)
(@鳳凰網視頻,@草木有本心。)
“@何祚庥院士”,“@張洪林醫學博士”。
“@Jim博士”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