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流管制 內政部拍板:陸客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
▲陸客來臺總量管制天數。圖爲六合夜市。(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內政部29日部務會報拍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總量管制概念,增訂陸客來臺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等規定,以促進觀光正常發展,並落實人流安全管理;另外修法也調降陸客應備存款條件、放寬可以其他國家有效簽證取代財力證明。
內政部表示,有鑑於過去曾發現陸客來臺觀光卻從事其他行爲等問題,爲促進陸客觀光正常發展,這次修法作業在去年12月27日及今年3月21日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獲得共識,並於今年5月辦理草案預告作業。
這次修法放寬部分包括,陸客申請來臺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新臺幣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同時也增加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之有效簽證,可取代財力證明,促進觀光產業正常發展。
內政部指出,過去曾發現申請來臺觀光,卻從事打工或其他非觀光的行爲,爲維持兩岸旅遊品質及秩序,這次在修正草案也增訂陸客來臺觀光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之規定,其主要是考量觀光活動性質屬短期停留,故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停留」是指在臺期間未逾6個月之規定,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等事由,均已定有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之上限,加以規範,以加強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