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流管制 內政部拍板:陸客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

陸客來臺總量管制天數。圖爲六合夜市。(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內政部29日部務會拍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總量管制概念,增訂陸客來臺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等規定,以促進觀光正常發展,並落實人流安全管理;另外修法也調降陸客應備存款條件、放寬可以其他國家有效簽證取代財力證明

內政部表示,有鑑於過去曾發現陸客來臺觀光卻從事其他行爲等問題,爲促進陸客觀光正常發展,這次修法作業在去年12月27日及今年3月21日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獲得共識,並於今年5月辦理草案預告作業。

這次修法放寬部分包括,陸客申請來臺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新臺幣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同時也增加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之有效簽證,可取代財力證明,促進觀光產業正常發展。

內政部指出,過去曾發現申請來臺觀光,卻從事打工或其他非觀光的行爲,爲維持兩岸旅遊品質秩序,這次在修正草案也增訂陸客來臺觀光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之規定,其主要是考量觀光活動性質屬短期停留,故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停留」是指在臺期間未逾6個月之規定,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事由,均已定有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之上限,加以規範,以加強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