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會:公然侮辱罪對言論自由 確實存有一定程度威脅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天說,公然侮辱罪對於言論自由,確實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脅,如果給予過分嚴厲的刑罰制裁列等情形,可視爲有侵害言論自由的高度疑慮,有從嚴審查之必要,就刑法第309條是否違憲,「尚難謂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等人因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他們認爲公然侮辱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庭,人權會委員高涌誠以鑑定機關身分,應邀出席憲法法庭,就刑法第309條是否違憲,從國際人權公約、人權標準提供鑑定意見。
人權會透過新聞稿指出,鑑定意見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觀點檢視,公然侮辱罪對於言論自由,確實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脅。
人權會表示,尤其是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所提出「威脅表現自由之十點宣言」楬櫫的意旨,如果給予過分嚴厲的刑罰制裁列等情形,可視爲有侵害言論自由的高度疑慮,而有從嚴審查之必要。
人權會說明,鑑定意見同時指出「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楬櫫任何人均有表現自由的權利,該項權利應包含表達意見的自由,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更指出,法律規定必須精確,使當事人在具體情形下,可以合理預見特定行爲的後果。
人權會說明,現行刑法第309條規定,在審判侮辱罪時,恐因個人主觀感受、所處文化社會脈絡等因素不同,對於侮辱有不同的理解與闡述,進而形成判決標準並不一致,容易造成從法規規定上無法預見的標準,而有當事人難以合理預見「法院進行利益衡量」後該行爲後果的疑義。
人權會表示,「這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意見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保護,似有未盡相符之處。」
高涌誠指出,憲法法庭將在26日舉行「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言詞辯論,同樣存在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問題,人權會已經將書面意見提供給憲法法庭。
人權會強調,臺灣身爲國際間重要自由民主國家之一,對於國際法義務的履行責無旁貸,呼籲政府依據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制定禁止鼓吹戰爭宣傳或仇恨性言論的法律,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旨。
國家人權委員會。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