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浮報工資詐領426萬 瑠公農田水利會前站長判3年10月

人頭浮報工資詐領426萬 瑠公農田水利會前站長判刑3年10月。本報資料照片

10年前擔任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社子工作站站長的張坤釧,以溝渠除草、清圳等名目,利用人頭浮報工作費,與監工共同詐領426萬元多,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10月,張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歷審認爲,張坤釧明知浮報僱工費用是以不實公文書申請所覈銷之款項,縱如他所說是用於支應社子工作站之尾牙或餽贈等各該交際應酬之私用,但他仍構成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

法官考量張坤釧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符合減刑要件,將他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15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