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放人,不認不放”?鄭州28歲實習女店長拒不認罪後取保候審多次被拒

“我女兒被捲入一起詐騙案,因爲堅持認爲自己無罪,檢察院一直不給她辦理取保候審,目前已經被羈押兩年,超過檢察院建議量刑好幾個月了。”近日,河南鄭州的吳先生告訴新黃河記者,女兒小麗(化名)在一家公司任職,後來這家公司中25人因涉嫌詐騙被鄭州警方逮捕,後被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涉案25人中有18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順利取保候審,小麗和剩餘6人因對檢方指控拒不認罪,至今仍在羈押。

新黃河記者查詢起訴書發現,在25人被起訴的名單中,小麗排在最後一位。“我女兒在起訴書中排在最後一位,按理說情節最輕,但一直未能取保候審。”吳先生稱,聽小麗的辯護律師解釋,檢察院的人曾和律師溝通,小麗只有認罪認罰才能辦理取保候審。“這樣的做法難道不違反規定嗎?”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

新黃河記者瞭解到,小麗涉案的公司爲瑞德青春(珠海)健康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瑞德青春”),近期因涉嫌詐騙正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起訴稱,該公司在2018年初至2022年9月期間,涉嫌虛構“高大上”設備名稱、診療功效、修改檢測報告等,詐騙被害人數千人,涉案金額約13.6億元。該案件自8月13日開始審理,已歷時月餘,引發公衆和法律界廣泛關注。

實習店經理涉詐騙案被抓,堅稱無罪後取保候審多次被拒

據吳先生反映,女兒小麗今年28歲,2020年下半年通過招聘入職到瑞德青春,最初是美容技師、門店督導,2022年上半年被提拔爲實習店經理,2022年9月被鄭州警方逮捕。直到女兒被抓後,吳先生才知道女兒就職的公司捲入詐騙案。

小麗涉案的公司瑞德青春(珠海)健康管理公司

新黃河記者瞭解到,小麗涉案的瑞德青春成立於2017年11月27日,註冊地位於珠海市灣仔銀灣路1663號珠海中心大廈,經營範圍包括健康管理、醫療服務等。根據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鄭檢刑訴【2023】89號文件(以下簡稱“起訴書”)顯示,該公司在2018年初至2022年9月期間,推出價值99800元到998000元不等的大健康治療項目,存在涉嫌虛構“高大上”設備名稱和診療功效,通過篡改或惡意解讀檢測報告等方式,專門挑選中老年女性作爲詐騙對象,騙取被害人購買所謂的“大健康”套餐,涉嫌詐騙被害人數千人,騙取被害人預交金淨額約13.6億元。2023年12月,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及主要員工共計25人,被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小麗作爲鄭州市“政七店”的經理,爲完成銷售任務、獲取提成,明知郭某某等人人爲修改或惡意解讀檢測報告,誘騙被害人購買“大健康”套餐,仍按照公司的安排,不定期組織美容門店被害人聽取講座,並多次爲被害人購買“大健康”套餐墊資。自2021年至2022年9月擔任“政七店”督導、經理期間,“大健康”套餐客戶訂單消耗金額約140萬元,收到客戶預交金淨額約158萬元。

“我女兒堅持認爲自己無罪,對於起訴書上的指控並不認可。”事發之後,吳先生也曾多次向女兒同事打聽。“對方告訴我,小麗沒有去過珠海,手裡也沒有大健康客戶,只是爲店裡的客戶服務。”

“在起訴書中,她也是起訴名單中的最後一位,按說罪責是最輕的。”隨着案件推進,吳先生了解到,當時被抓的25人中,已有18人陸續被取保候審,其中不乏一些店鋪的店總、店經理和區域經理等職位比小麗高的人。而被起訴名單中排名最後的小麗,卻和涉案的6名主要嫌疑人仍在羈押中。起訴書顯示,小麗在被告人名單中排名最後一位,與該案的項目實際控制人、項目負責人、行政院長、人力資源總監、門診部醫生和區域負責人一起關押。

“根據辯護律師在法庭上透露,檢察機關給小麗的量刑建議是1年2個月,但現在羈押時間都已經超過2年了。”吳先生介紹,從2024年初,小麗就在申請取保候審,但一直未被批准。

認罪認罰的18名嫌疑人已經取保候審

比小麗職位高、涉案金額更多的嫌疑人能被取保,爲何她卻遲遲無法取保候審?

吳先生告訴新黃河記者,之所以小麗申請取保候審困難重重,很大原因是因爲她沒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23年年底,女兒的辯護律師告訴我,他跟檢察院溝通過,小麗如果認罪認罰,量刑建議就是1年2個月,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吳先生說,但他女兒堅決不認罪,所以就被一直羈押到現在。“我女兒從事實習店長僅半年,很多事情她都不瞭解,工作還靠其他同事協助,所以她寧可被羈押也不願認罪認罰。而比她職位高的人員卻因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已被取保候審,在今年4、5月份陸續被放出。”

只有認罪認罰,才能被取保候審?新黃河記者致電該案其中一位被取保候審的人員。“2024年春節前後,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陸續來找過我幾次,建議我認罪認罰,並告知我如果不認罪認罰可能會被判5-10年,如果認罪就可以按‘判三緩五’來量刑,並且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人員小廖(化名)解釋,起初檢察院工作人員來找他商討認罪認罰事項時,他並不同意,但已被羈押一年多,想盡早出來,才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於被以涉嫌詐騙的罪名被起訴,我是不認可的,我們收取了顧客費用,也提供了服務,中間或許有操作不規範的地方,但我認爲不至於涉嫌詐騙。”

據另一位取保候審人員小洋(化名)回憶,2023年年底,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找他談話,希望他認罪認罰。“當時告訴我如果認罪認罰可以量刑至緩刑,不同意將按實刑定罪。”小洋回憶,當時爲了儘早出來就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另據小洋介紹,“今年4月初,從看守所出來時,見到兩名自稱是法院的工作人員,其中一人對我們同一批出來的人說,開庭一定要實事求是,認罪認罰,不要有什麼變化,免得檢察院對你們重新審查。”

對於吳先生提出的不認罪就不得取保候審,該案辯護團一名律師告訴新黃河記者,小麗沒有被取保候審,目前法庭沒有給出具體原因,但明確了不是因爲沒有認罪認罰。“但事實情況是,認罪認罰的18名被告人確實已被取保了。”該律師說。

檢察機關:認罪認罰是從寬處理的條件

只要不認罪認罰,就無法辦理取保?10月12日,新黃河記者致電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有工作人員解釋稱,認罪認罰是從寬處理的條件,如果嫌疑人量刑是三年以下,且認罪認罰,並對社會沒有危害,是可以申請取保的。“但這並不意味任何三年以下量刑就可以取保,如對方不認罪認罰,排除預防性的可能比較大,就很難辦理取保。”對於何爲“排除預防性”,該工作人員並未給出正面迴應。

對於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迴應,北京京本律所主任律師連大有認爲,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所說的“排除預防性”或許是指排除嫌疑人取保候審期間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能,如果按照這一說法,這個觀點是有問題的。“認罪認罰並不是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而是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理的情節之一‌。取保還要考慮案件性質、情節、可能判處的刑罰以及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等。”

連大有解釋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如果嫌疑人滿足上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條件,即使不認罪認罰,依舊有資格辦理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在辦理嫌疑人取保時要嚴格遵守法律依據,而不能靠心理威脅和恐嚇。”

“認罪放人,不認不放”怪象引起法律界擔憂

今年9月,上觀新聞刊發的《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及其程序保障——基於協商性的嘗試與突破》一文中,作者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劉玉林,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劉昱在文中寫道:2018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寫入刑事訴訟法,短短不到5年,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已超過90%。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過快擴張、過分強調高適用率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不當貶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尤其是具體個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以及如何保障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等問題,引發理論、實務界人士的普遍擔憂。

媒體報道截圖

文中還援引了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的一項調研。該調研顯示,實務中存在司法機關以羈押性強制措施威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做法,形成“認罪放人,不認不放”的怪象。

此外,劉玉林和劉昱在文中還提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正當化根據,並體現在對犯罪事實的認罪自願性與對不起訴決定、刑種及刑期等的認罰自願性兩個方面,具有協商性這一重要特徵。判斷認罪認罰是否自願,應當堅守實質立場,綜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意思表示中行爲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是否自願進行判斷。

記者:李慶斌

(來源:新黃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