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修訂《民法》 承認父母離婚後的「共同親權」

日本政府敲定《民法》修正案,允許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享有共同親權」(共同監護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日本政府8日在內閣會議上,敲定允許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享有「共同親權」(共同監護權)的《民法》等修正案。親權由父母協商決定,若無法達成一致,則由家庭法院裁定。法院對可能存在虐待及家暴的案件不認可共同親權。修正案將提交本屆國會,若能獲得通過,預計將在公佈後兩年內施行。

日本現行法律並不承認共同親權,修正案迴應了希望離婚後父母雙方也能共同養育子女等家庭關係多樣化的呼聲。共同社報導說,離婚後的家庭關係會發生重大變化。也有觀點指出,「虐待和家暴大多發生在密室之中,舉證困難,因此家庭法院可能難以發現。」家庭法院需要完善體制以展開適當的審理工作。

日本法務大臣小泉龍司8日在內閣會議後的記者會上表示:「這是根據社會需求,以兒童的利益爲中心制定的法案。希望能在國會讓國民理解立法宗旨。」

修正案修改了離婚後變爲父母某一方單獨親權的現行規定,允許選擇共同親權。在法案施行前離婚的父母也可申請將親權從單獨變爲共同。

修正案規定,若可能因虐待、家暴等「損害子女利益」,將規定爲某一方的單獨親權。此外還規定,爲避免在協議離婚時加害方強行要求享有共同親權的風險,家庭法院可根據離婚後受害方提出的申請等,糾正不合適的協議。

若爲共同親權,升學、子女疾病的長期治療等重要事項由父母雙方決定。存在意見分歧時由家庭法院裁定,但若存在躲避虐待、家暴等「緊急情況」,允許單獨行使權利。日常事務可僅由一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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