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GPA效益遭疑 工程會反駁

在野黨立委質疑公共工程招標,未如美、中、日般保障國內業者,且加入GPA以來,外商採購得標金額遠大於臺商承包海外工程金額,工程會主委陳希舜說,加入GPA效益要看長期。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希舜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詢。

民進黨籍立委李昆澤表示,臺灣民國98年7月15日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但美、中、日都對公共工程採購自己國家廠商產品有相關規定,例如日本的外商採購金額不會超過總額的2成,美國也有相關條款保障美商,例如10萬美元以下以採購美國中小企業產品爲主,以保障美國中小企業。

陳希舜說,採購法第17條規定依締結條約辦理,各部會可依需求做規定。工程會幕僚補充,同法第97條規定,每年公共工程決標給中小企業佔年度金額40%,每年都會做統計,確認各機關有無達到標準

民進黨籍立委蔡其昌則提出經濟部提供的數據質疑,從臺灣加入GPA以來,自98到101年,外商來臺採購公共工程金額達100億美元,臺灣業者承包或分包的海外公共工程金額僅20.7億美元。

陳希舜中場休息時說明,參與GPA要看長期效益,例如可提升國家公共工程品質。工程會幕僚則提數據反駁,95到97年未加入GPA前,外商採購金額就已佔總額的29.68%,例如捷運車箱發電設備等,臺灣廠商並無業者從事,仍須向外商採購。

工程會幕僚再舉例,臺灣加入GPA後的102年,外商得標金額新臺幣769億元,佔總額的25.78%;臺灣承包海外公共工程的金額3.2億美元,接近新臺幣100億元。103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