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芳里長補助里民旅遊被控違反選罷法 二審出爐
瑞芳里長補助78里民600元旅遊被控違反選罷法,法官判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去年九合一選舉時,新北市瑞芳區爪峰里長簡明慧遭檢方指控,挪用里民繳交的中元普渡結餘款,補助參與旅遊的78名里民,每人600元,檢方指控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一定之行使罪,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檢方上訴須符合速審法規定。
檢方提當選無效之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檢方上訴,認定無法證明簡男涉賄選,簡男可繼續擔任里長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簡男爲求順利當選,竟與「新北市瑞芳區爪峰社區發展協會」張姓理事長(無罪)擅自動支2021年、2022年中元普渡活動款項結餘款,在去年9月29日、30日舉辦「悠遊國旅嘉義二天一夜之旅」,廣邀爪峰發展協會會員及爪峰里民報名參與,並補助一般參加者每人600元。
檢方指控,簡男在旅遊期間,逐車發表言論以闡述其擔任里長期間之政績,而以補助旅遊之不正利益實施賄賂,請求參與旅遊之里民投票支持他,已構成選罷法之賄選行爲。
一審判決無罪,高院認爲,本次旅遊活動之參加人數共115人,除爪峰裡在籍里民78人外,尚包括未設籍於該裡之參加者37人,有投票權之旅遊參加者也未因本次旅遊活動補助600元及簡及張在遊覽車上宣揚簡明慧政績、請託支持等言論,而影響投票意向。
簡明慧及張於遊覽車上之發言內容,都是以簡明慧過往政績作爲請託選民繼續支持之理由,並無任何藉由旅遊補助600元與里民交換選票之言論,尚屬正常社交活動,仍屬應受憲法保障之正當言行,客觀上尚難使人產生「旅遊補助」乃「選票對價」之合理聯結,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