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化制衡 許宗力法庭再見 再也不見
(圖/本報系資料照)
10月31日,許宗力等7位大法官卸任,辛苦了。8年來許宗力法庭從釋字748號同婚權、791號通姦除罪化,到近期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限縮等,作成許多重要解釋及判決;且在釋字793號黨產案及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黨職並公職案,毫不掩飾對執政黨轉型正義之支持。
而今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下稱本判決),大法官一樣支持執政黨弱化國會立場,爲許宗力始於再任爭議的第二次大法官之旅,畫下句點。
一、突棄功能論,立法監督淪爲具文。
權力分立,向有「形式論」與「功能論」二路。形式論強調嚴格依循憲法明文劃分權限;功能論則視各權力部門功能需求,承認得因應時代變遷而爲調整。從釋字585號真調會案以降,迭經釋字613號通傳會人事案(翁嶽生爲院長,許宗力時爲陽春大法官)、793號黨產案及111年憲判第9號判決(行政機關對公務員懲處不牴觸司法懲戒權),大法官始終採功能論,指出「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此說爲許宗力擔任學者時引入。)
然本判決卻棄先例功能論,轉形式論,以《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及憲法第67條「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文義爲基礎,嚴格限縮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權及聽證權。
誠如卓院長轉述賴總統所言「朝小野大是天意,必須接受」,當前「三黨不過半」更應強化國會監督。然本判決卻使立法院只能敬請總統及行政機關「高擡貴手」,忽視制衡需求。
二、藐視國會不究責,獨厚官員棄制衡。
我國有藐視法庭罪,當今各大民主國家對藐視國會皆得刑事制裁,包含日本《議院證言法》及韓國《國會聽證與證言法》。反觀本判決認爲行政官員國會虛僞陳述僅負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並宣告《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違憲。
大法官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明白指出,「司法部門仍宜尊重政治部門之政治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決策」,而宣告處罰因支持特定候選人而遷戶籍之「虛遷戶籍罪」合憲。然行政官員於國會虛僞陳述此危及民主審議正確性之行爲,卻不再尊重立法院風險判斷,逕認藐視國會罪違憲。
細究,許宗力法庭長期皆採功能論,也曾強調政治風險判斷上對立法權之尊重,蓋彼時行政、立法均屬民進黨。今執政之民進黨已非國會多數,且15名大法官均爲蔡英文總統任命,因而改弦更張不難理解。
三、呼喚憲法對話,民主怯步難前。
針對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限縮案,新國會智庫民調顯示,57%民衆認應修憲限制大法官權力,65.8%支持舉辦反廢死公投。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等已推動修法恢復公投綁大選。
我樂見象徵國民主權的公投與大法官憲法對話。但想起2018年公投,人民以58%的多數支持廢除《電業法》第95條「2025非核條款」,執政之民進黨仍執意推行廢核,可見縱爲直接民主之公投也受政黨意識形態掣肘。
綜上,既然「朝小野大是天意」,大法官更應替天行道,各方角力之際,心中仍須有一把秤。眼見許宗力法庭卸任前作出呵護執政黨的判決,致使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之路摔跤,筆者不禁爲法治發展憂心,期待新任大法官(祝在立法院把關下提名順利)能攜手爬起,繼續向前。(作者爲律師、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