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理財產品已確定不能兌付!底層涉嫌非吸,警方已立案
近日,有投資人爆料,其購買的“山西信託信錦29號”產品投資期滿後未獲兌付,聯繫信託公司卻被告知其投資於該產品的資金和產品對應的底層資產“都沒了”,而產品的合作方已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被警方立案。
近日,有投資人向信託圈內人稱,其購買的“山西信託信錦29號”產品投資期滿後未獲兌付,聯繫信託公司卻被告知其投資於該產品的資金和產品對應的底層資產“都沒了”,而產品的合作方已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被警方立案。
該投資人稱:“我買的信託產品到期之後還沒有兌付,信託公司跟我說已經沒有東西能返還給我了,錢和東西都沒了。”
綜合已有的資料來看,這位投資人所購買的信託產品具體爲,信託公司與不良資產處置公司合作,信託以主動管理或提供通道的方式募集資金,通過不良資產處置的合作方購買不良資產包債權等,並交由其處置變現後獲取對應收益。
投資人稱,其所購買的信託產品均指向青島錦善瑞投資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業務,所涉底層資產大多爲位於北京、上海、青島等地的房產。
2024年3月,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發佈一則通告,對“錦融卓越”及相關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立案偵查。“錦融卓越”的相關公司即包括青島錦善瑞投資有限公司等,也即爲該投資人所投資的多個信託公司、多款產品的合作方之一。
另外,信託圈內人瞭解到,同樣的問題還涉及國民信託、國通信託等信託機構,主要是信託公司參與不良資產處置業務而設計的產品。據信託圈內人瞭解,這些產品存在底層資產或並未被變更至信託資產名下、部分資產與其他項目重複、資產已被處置但資金卻並未回籠至相應信託計劃中的情形;甚至有信託公司卻在合作方被立案、資產被凍結後仍向投資人出具正常的定期報告。
上述公司被立案後,該投資人曾多次聯繫幾家信託公司諮詢產品情況。產品已到期的山西信託表示現在資產和錢“都沒了”,產品到期也沒有資產可供返還;產品暫未到期的國民信託同樣表示資產已被處置,而錢沒有回到信託資產中。國通信託則於4月3日表示,其已在3月已按委託人指令做原狀返還(編注:即將產品所投的資產按原始狀態交付給投資人),並對兩家合作公司發通知函。但目前錦善瑞公司已被查封無法蓋章,投資人也並未拿到紙質材料。同時因債權仍在錦善瑞公司名下,法院或也無法變更執行人。
目前相關資產因涉案已被凍結,但經多方查證,這些底層資產的實際情況仍然存在諸多疑點。以山西信託“信錦29號”、“信錦30號”兩款產品爲例,其底層資產涉及的兩套房產在產品成立前即被變更至某自然人名下,而這類變更信息在投資人獲得的產品相關資料中並無體現,原始債權人仍顯示爲資產變更前該資產抵押權登記的權利人。
山西信託、國通信託的信託產品中,信託機構承擔的角色類似於通道,通過信託產品募資後,不良資產的收購及處置等相關工作均交由合作方負責。山西信託“信錦29號”、國通信託“璀璨1號”均爲事務管理類信託計劃,結合實際情況來看,這兩款產品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通道類業務。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中,兩款產品也均提及“受託人不承擔積極主動管理職責,僅承擔一般信託事務的執行職責”。
國民信託爲主動管理類產品,在實際操作中以認購有限合夥企業份額的方式參與,其作爲受託人並不參與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企業的具體經營管理由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國民信託“榮煜10號”、“榮煜15號”屬於權益類產品,爲主動管理型產品,信託合同中提及信託資金用於認購某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份額,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信託公司不參與執行合夥事務,依約行使監督權。上述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即信託合作的不良資產處置公司。信託公司也曾以“僅提供通道”的爲由回覆投資人。
據信託圈內人分析,信託公司或將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1、審查不嚴。三家信託公司共同合作的、已被立案的不良資產處置公司,與涉非吸被立案的公司均存在錯綜複雜的聯繫,信託機構在合作方選擇方面有些“粗糙”。。
2、侵犯知情權。信託產品的底層資產信息發生變更,投資人則毫不知情。即使在合作方公司被認定爲非吸並立案、投資人多次諮詢後,有信託公司仍出具了“正常”的定期報告。
3、監管失職。底層資產在實際運作中或並未變更至信託資產下,也放大了風險。
來源:信託圈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