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決定》:推進能上能下,加大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力度
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於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舉行。全會最重要的成果是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
7月21日,新華社刊發的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以調動全黨抓改革、促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爲着力點,完善黨的建設制度機制。加強黨的創新理論武裝,建立健全以學鑄魂、以學增智、以學正風、以學促幹長效機制。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鮮明樹立選人用人正確導向,大力選拔政治過硬、敢於擔當、銳意改革、實績突出、清正廉潔的幹部,着力解決幹部亂作爲、不作爲、不敢爲、不善爲問題。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健全有效防範和糾治政績觀偏差工作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幹部開拓進取、幹事創業。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常態化,加大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力度。健全常態化培訓特別是基本培訓機制,強化專業訓練和實踐鍛鍊,全面提高幹部現代化建設能力。完善和落實領導幹部任期制,健全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變動交接制度。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探索加強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羣體黨的建設有效途徑。完善黨員教育管理、作用發揮機制。完善黨內法規,增強黨內法規權威性和執行力。
三中全會《決定》還提出,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健全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機制。鍥而不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健全防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制度機制。持續精簡規範會議文件和各類創建示範、評比達標、節慶展會論壇活動,嚴格控制面向基層的督查、檢查、考覈總量,提高調研質量,下大氣力解決過頻過繁問題。制定鄉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健全爲基層減負長效機制。建立經常性和集中性相結合的紀律教育機制,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綜合發揮黨的紀律教育約束、保障激勵作用。
完善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機制,着力剷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健全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同查同治機制,深化整治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腐敗,嚴肅查處政商勾連破壞政治生態和經濟發展環境問題,完善對重點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豐富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有效辦法。加強誣告行爲治理。健全追逃防逃追贓機制。加強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
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健全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配套制度。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推進執紀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健全巡視巡察工作體制機制。優化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機構職能,完善垂直管理單位紀檢監察體制,推進向中管企業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深化基層監督體制機制改革。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修改監察法,出臺反跨境腐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