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見少女蹲坐騎樓 假好心要載她回家竟揉胸猥褻

高雄市一名蘇姓男子竟在大白天於騎樓旁對少女伸出狼爪,假借載客之名強制猥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市一名蘇姓男子竟在大白天於騎樓旁對少女伸出狼爪,假借載客之名強制猥褻。且蘇男不僅在緩刑期間再次犯案,且毫無悔意,態度極爲惡劣,法院查明全案後,依強制猥褻罪重判蘇男有期徒刑1年8個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今年4月25日清晨6時許,蘇男駕駛車輛行經高雄市某騎樓時,見A女獨自蹲坐,心生歹念,遂下車謊稱自己是白牌車司機,願載A女回家,但被A女拒絕。蘇男隨即假裝駕車離開,停車後又折返至A女身旁,竟出手強制猥褻。他先將A女扶起,從背後抱住,並用雙手搓揉她的胸部及外陰部,A女奮力掙扎卻跌跪在地。蘇男竟變本加厲,跨坐於A女身上繼續猥褻,直到旁邊有計程車停靠,他才倉皇逃逸。

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鎖定蘇男,調查過程中他坦承犯行,與被害人A女及現場畫面內容相符,證據確鑿,罪行難辯。法院認定,蘇男以不法手段壓制被害人意志,符合強暴及猥褻行爲的要件,依刑法第224條將其論罪。

法院表示,A女雖然未滿18歲,但外表成熟、身高體型與成年女子無異,蘇男辯稱不知她未成年,且缺乏其他證據證明,無法依兒少法加重處罰。儘管如此,蘇男猥褻少女的行爲已構成單一強制猥褻罪,應依法嚴懲。

法官審酌,被告有強制猥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竟不思悔改,僅爲滿足自身性慾,在光天化日、衆目睽睽之騎樓旁,公然以強暴方式對A女爲猥褻行爲,顯然目無法紀;復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惟迄今未有任何積極彌補A女所受傷害之舉措之犯後態度;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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