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3至親沒判死 檢方不服上訴

逆孫郭濬毅殺害外婆一家三口沒判死,檢方提上訴。(本報系資料照)

去年5月10日臺南南化區男子郭濬毅,因行竊失風殺害外叔公李清祥、外嬸婆李蘇靜,還將企圖報警的外婆李胡木哖滅口,一審卻僅判處無期徒刑,檢方不服26日提起上訴,並建請處以極刑

檢方認爲,被告案發後,還故布現場外力入侵劫財的假象、丟棄犯罪工具、湮滅證據等各種閃避因應的作爲,因此並不適用刑法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或減低辨識行爲違法能力的免刑或減刑的規定

此外,被告持質地堅硬的榔頭,不加思索朝3位年邁至親頭部胸部要害猛力攻擊,約僅數分鐘的極短時間內即相繼遇害,手段至爲殘酷冷血。被告在犯案當時,如果其心中尚有一絲絲人性,當下實有千百種選擇,但竟選擇以殘酷手段相繼殺害3位至親,可見認被告實毫無人性,罪無可逭。

檢方還說,被害人家屬同時兼具被告至親的雙重身分,如果被害人家屬與被告無任何親情血源,衡情,應會請求判處被告極刑。一審量刑雖已考量各方,但刑度仍與人民法律情感未合,難謂判決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實應處以被告極刑。

去年5月10日,38歲的郭濬毅,因竊盜77歲叔公李清祥的財物被叔公斥責後,先持榔頭攻擊叔公,準備離去時被76歲嬸婆李蘇靜發現,再以榔頭攻擊嬸婆頭部致死;住隔壁的83歲外婆李胡木哖出來查看發現,郭某又持榔頭攻擊外婆頭、胸部致死。

臺南地院一審指出,郭濬毅沒有前科,有固定工作與正常的家庭生活,經精神鑑定與心理衡鑑具中等智識程度,有學習能力,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被害人家屬與他都有親屬關係,並沒提告或求處極刑,考量3人已死亡,如再判郭某極刑,對其家庭及其他親屬將造成更大傷害,才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