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孤老遺囑留30萬給老同學 銀行竟拒提領 判決曝光

一名上海孤老長者,過世前立下遺囑留30萬人民幣存款給老同學,之後要提款遺產遭到銀行拒絕而鬧上法院。(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根據《魯中晨報》報導,近期發生一起遺產分配與銀行間糾紛,一名上海的樊老先生(化名)去世後,由另一位年過九旬的楊老先生(化名)拿着樊老先生開具3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儲蓄存單到銀行取款,並稱是留給他的遺產,但銀行一度因爲無法辨別其中緣由和遺囑真僞,拒絕楊老先生的取款請求而鬧上法院。

根據瞭解,上世紀50年代,楊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學時代的同班同學。兩人交情甚好且樊老先生父母都早已過世。楊老先生在庭審中表示,2016年3月樊老先生訂立一份自書遺囑,部分分配給親戚後,餘下作爲孤老餘生所用,並在去世後將剩餘的錢交給監護人楊某醫生,也就是楊老先生。

楊老先生表示,據此,自己被指定爲樊老先生的遺囑執行人,有權提取樊老先生的銀行存款,並按樊老先生遺囑或法律規定分配遺產。但持儲蓄存單到被告銀行的櫃檯處辦理相關業務,卻遭到工作人員拒絕。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銀行支付被繼承人樊老先生在被告處開立的帳戶中的本金30萬元及利息。

而被告的某銀行支行方面則辯稱,未參與遺囑的簽訂過程,強調無法辨別遺囑真僞,而後法院判決認爲,樊老先生在被告銀行處開立了涉案帳戶,雙方即形成儲蓄存款合約關係。死亡後帳戶內資金的支付請求權即構成遺產。

同時樊老先生署名的2019年4月的自書遺囑字跡清晰、表達順暢,現無證據證明非其本人所寫,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也沒有無證據證明該遺囑並非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或存在導致遺囑無效的其他情形,因此對該份自書遺囑,法院予以認可。

最終,當地法院判決,被告銀行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楊老先生支付涉案帳戶內存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