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來臺洗產地?海關:將嚴查

臺北關強調,籲請業者參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確實辦理與貨物控管相關自主管理事宜;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4條第24款規定,遵守產地標示規範,此外,發現貨物產地標示明顯不符者,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應主動通報海關。

自由港區事業如有產地標示不實之情事,臺北關表示,依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得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辦理按月彙報作業,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臺北關呼籲,自由港區事業應遵守產地標示規範等自主管理事項,與海關共同防範違規轉運,提升國家出口經濟發展,該關並將持續加強查覈僞標產地,以防杜不法。